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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70岁老人开三轮摩托车搭载妻子,不小心撞到路旁的电线杆上,老人离世妻子

湖北咸宁,70岁老人开三轮摩托车搭载妻子,不小心撞到路旁的电线杆上,老人离世妻子撞成了十级伤残。老人子女直接把供电方和管理公路部门起诉了,要求他们赔偿损失34万元。最终这样判!

据悉,老人李某70岁了,他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但并没有考驾驶证,车也没有上牌照。

2024年6月20日傍晚,李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着三轮摩托车,搭载着妻子胡某回家。

因为是乡村路段,于是李某和胡某也都没有戴头盔。

李某开着摩托车出发后没多久,就来到某某村七组的那段路上,却不曾想,就是在这里,李某和胡某发生了意外!

原来,当李某驾驶着三轮摩托车经过这段路上一个立有电线杆的地方时,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三轮摩托车硬生生撞到了电线杆上!

撞上去后,三轮摩托车翻倒了,李某和胡某也撞得十分严重。

看到这个场面的村民都吓惨了,连忙拨打了120。随后,李某和胡某被送走进行抢救。

只是很不幸的是,这位70岁老人李某,因为脑袋被撞得太严重了,没有抢救过来。

李某的妻子胡某,虽然没有性命之忧,但也住了将近一个月院,也因这次意外造成了身体五处十级伤残。

这件事发生后,李某和胡某的四个子女十分悲痛,对父亲李某的突然离世难以接受,对治疗产生的费用,也让他们难以承担。

不过他们一致认为,这些费用应该由供电方和公路管理方承担!

他们想,要不是因为路面上立的那根电线杆子,父亲李某便不会撞上去,更不会因此丢了性命,母亲胡某也不会遭这么大的罪!

于是,李某和胡某的四个子女就把立电线杆子的供电方和公路管理方一并起诉了,要求两方一起赔偿他们34万余元。

经后经审理认为,这件事主要是李某违规违法所造成的 ,应该承担70%的主要责任,李某的妻子胡某无过错。

由于立电线杆子的供电方和管理公路的一方也存在不合规和违法的地方,于是判决两方各自承担15%的次要责任,共同赔偿李某和胡某20万余元。

可对于这个结果,公路管理方并不认可,他们觉得自己没有过错,于是提起了上诉。

后来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依旧按照原来的判决结果处理。就此,这件事也终于告了一段落。

其实,这件事中的李某承担70%主要责任并不难理解,李某的违法行为显而易见。

首先,李某是无证驾驶,没有驾驶车辆的资格而驾驶三轮摩托车,李某违法了。

其次,李某的三轮摩托车没有上牌照,也就说李某的这辆车是不能开着上路的,但李某开了。李某又违法了。

最后,这个李某在驾驶的时候也并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头盔、做好安全防护,这也是违法的。

综上,李某行为违法是事实,无论李某现在情况怎么样,他都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那为什么经审理后认为,立电线杆子的供电方和公路管理方也要承担责任?

这其实是因为电线杆所处的位置,这根电线杆立在了距离沥青路白实线80cm的路面上。

据悉,电线杆早在2012年的时候就架设了,当时的公路并不宽敞,电线杆的位置离公路还有一段距离,是在规定的区域内的。

不过后来公路拓宽了,这条公路也铺上了沥青,可电线杆却并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外移出去,还是立在原来的位置上。

这样一来,电线杆就直接立在了拓宽后的马路路面上。

换句话说,就是现在这根电线杆已经占用了马路路面,会妨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的,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的。

那么作为架设电线杆的供电方,不仅没有及时对这个问题进行处理,也没有作出相关的安全提示,供电方是违法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供电方应该对李某的这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作出相应的赔偿。

而作为公路管理的那一方,则是因为两点原因需要担责。

一是因为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

公路管理方在拓宽公路的时候,没有提前和供电方沟通,也没有给供电方明确说明,公路拓宽后电线杆是处于路面上的,是有安全隐患的,导致了后来李某在开车经过的时候发生了事故。

故而公路管理的那一方是要承担责任的。

二是因为,公路管理方没有尽到自己管理公路的责任。

公路管理方明知电线杆已经处于拓宽后的公路路面上了,且距离路边的白实线只有80cm,已经严重不符合规定了,却仍然没有责令供电方对电线杆迁移整改,致使这段公路存在安全隐患,间接导致了李某的这次事故。

就这一点而言,公路管理方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和低五十六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供电方和公路管理方作出赔偿,是合理的。

对于这件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