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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的大爷,被女子当场掌掴!5月25日,陕西的地铁上,一个大爷的举动,把同车的一

偷拍的大爷,被女子当场掌掴!5月25日,陕西的地铁上,一个大爷的举动,把同车的一名女乘客惹急了。

车厢里人不少,女乘客发现,身旁的大爷正用手机偷拍她。她当场拦下对方,要求他打开相册,把照片删干净,连回收站也一起清空。可大爷却磨磨蹭蹭,不肯配合,摆明了想蒙混过关。

眼看着对方耍无赖,女乘客直接扇了他一巴掌,当场怒斥他“为老不尊”。车厢里的人一下子都安静了。

视频传开后,网上吵翻了天。

有人说这一巴掌打得解气,对付偷拍的就该这样;也有人说,再有理,动手也不对。

后来列车到站,女乘客把大爷交给了地铁工作人员,也报了警。现在警方已经介入,正在处理这件事。

很多人都在争论:大爷偷拍有错在先,女子动手打人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双方到底谁违法?真闹到法院,会怎么判?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属于违法行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大爷在公共地铁车厢,未经女子同意,私自偷拍他人画面,已经妥妥构成偷拍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

无论照片是否传播、是否留存,偷拍行为一经实施,违法事实就已经成立,大爷必须承担对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其次,很多人误以为,对方违法在先,自己动手反击就是正当防卫。其实法律并非如此认定。

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目的是制止当下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女子发现偷拍时,大爷的偷拍动作已经终止,后续只是拒不删除照片的态度问题,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人身、隐私侵害。

女子此时当众掌掴,属于事后报复行为,完全不构成正当防卫。

再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女子当众掌掴大爷,属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即便大爷有错在先,也不能抵消女子打人的违法责任。

如果造成大爷面部红肿、耳鸣等轻微伤,女子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千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肖像权、人格尊严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

大爷偷拍,侵犯女子隐私权、肖像权;女子当众掌掴、当众辱骂,同样侵犯大爷的身体权、人格尊严,双方互有侵权行为。

最后,我们总结法院的裁判逻辑:
1、大爷偷拍违法属实,警方可依法对其拘留、罚款,并责令删除偷拍内容、赔礼道歉。

2、女子掌掴打人同样违法,无法认定正当防卫,需接受治安处罚,若造成人身损害,还需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等费用。

说白了,受害者维权可以硬气,但绝对不能越界。面对偷拍,正确的做法是留存证据、立刻报警、交由警方依法处置,千万不要情绪上头动手反击。

一旦动手,原本占理的受害者,瞬间变成违法者,得不偿失!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