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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一女子与丈夫结婚17年,家里冰箱、柜子全上了锁,丈夫连她工资卡都攥在手

吉林长春,一女子与丈夫结婚17年,家里冰箱、柜子全上了锁,丈夫连她工资卡都攥在手里,甚至不让她外出打工。忍无可忍的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外加7万元家务补偿。丈夫同意离婚,却说:“家里没存款,你做的不过是常规家务。”

李某和丈夫王某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再生孩子。李某本以为,人到中年找个伴安安稳稳过完后半辈子。可万没想到,婚后的日子,一天比一天让她窒息。

丈夫王某的控制非常强,家里的冰箱、存放烟酒和钱物的柜子,全上了锁,钥匙只有王某一个人有。

李某想拿点什么东西,得和丈夫申请。此外,王某还要求她必须把所有收入全额上交,自己手里没有一分钱。工资卡、奖金、零工收入,统统进了丈夫的口袋。

王某长期没有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这意味着李某老了以后连基本保障都没有。

从2016年开始,王某变本加厉,直接禁止李某外出打工,让她老老实实待在家里,照顾自己和前妻生的子女的生活起居。李某成了不拿工资的保姆,连出门的自由都被剥夺了。

这样的日子,一过就是17年。李某不是没反抗过,可每次都是以王某冷战、摔东西,或者用更紧的控制来压制她来结束。

家里就像一个监狱一样,牢牢地锁住了李某。

终于,她忍无可忍,一纸诉状把王某告了。李某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要求王某支付婚姻期间的家务补偿款7万元。

她算了一笔账,加上房屋、车辆、存款、股票等,各项诉求合计153万元。

反观王某,他同意离婚,对房子和车辆的处置方案也没有异议,但他坚决不承认家里有60万元的存款。

他说,李某的收入本来就不稳定,家里的日常开销、房贷等支出很大,股票早就贬值卖掉了,根本剩不下什么钱。

对于7万元的家务补偿,王某更是一口回绝。他认为,孩子都成年了,根本不花什么钱,更何况李某只是在家做做饭,凭什么要钱?

最终,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二人已经符合法定离婚情形,法院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且此前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符合法定离婚情形,依法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两人的房屋双方一致确认价值30万元,车辆价值4000元。

判决房屋和车辆归王某所有,王某需要向李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15万元、车辆折价补偿款20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基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均等分割原则处理。

至于家里的债权问题。双方确认,李某已经收回了20万元债权,王某收回了48.2万元。经计算,王某需要向李某支付债权分割款14.1万元。

最后,李某提出的7万元家务补偿款,没有得到支持。原因是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承担了较多义务。

法律对家务补偿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不是只要做了家务就能拿钱。本案中,子女已成年,没有需要照料的高龄老人,李某也没有协助王某工作的证据,因此不符合补偿的条件。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长长地舒了一口气。17年的憋屈,终于结束了。她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近30万元财产,虽然没有要到家务补偿,但至少她自由了,不用再面对丈夫的控制欲和冷暴力。

本案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离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中,“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且此前曾被判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符合上述法定离婚情形。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房屋、车辆、股票、基金以及已收回的债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按照均等分割原则,结合双方确认的价值,判决王某向李某支付折价补偿款和债权分割款,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关于家务补偿。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李某主张的家务补偿,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承担较多义务”。子女已成年,无老年人需要照料,也没有证据证明她协助王某工作。因此,未支持其7万元家务补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