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带4名少女去水库2人溺亡📝 案件概览时间:2024年7月23日地点: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田镇黄珠洞村麻布村电站水库人物:27岁男子潘某甲,4名未成年女孩(伍某乙、伍某丙、钟某甲、钟某乙)后果:两名女孩(15岁的伍某乙、13岁的伍某丙)溺亡,另两人被救起。
⚖️ 法院认定与判决
1. 事发经过潘某甲明知4名女孩均不会游泳,仍带她们到人迹罕至、设有“水深危险,禁止游泳”警示牌的水库玩水。在嬉戏中,他做出危险动作将女孩们逼向深水区,导致她们溺水。潘某甲救起一人后因体力不支,未能救起另外两人。
2. 责任划分法院认定各方责任比例如下:潘某甲 (70%):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带未成年人到危险水域且无防护,是事故主因。女孩监护人 (30%):监护人疏于安全教育和管理,未能有效阻止未成年人进入危险水域。
3. 刑事判决潘某甲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 民事赔偿死者父亲曾索赔270万余元,但法院最终判决:赔偿金额:潘某甲仅需赔偿丧葬费91,992.6元。驳回项目: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法律依据:因潘某甲行为已构成犯罪,民事赔偿范围依法仅限于丧葬费等“物质损失”。其他被告:水库管理方(某水电站)因已设立警示牌,被判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5. 终审结果死者父亲上诉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