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确划定0.453元电价托底保障,为何实际结算标准严重不符
国家与省级层面先后出台正式文件,为存量光伏发电项目定下权益保障规则,政策条文具备法定效力,至今并未废止调整。可落地结算环节,实际到手电价远低于既定托底标准,规则执行出现明显偏差,诸多从业者心中充满疑惑,既定政策究竟是否具备实际约束力,相关监管体系能否发挥作用。
国家层面于2025年1月,发布发改价格〔2025〕136号文件,文件清晰划定改革方向,要求存量新能源项目设置电价托底机制,杜绝随意压低收益,保障项目合法合理收益,平稳推进电价市场化转型,保障前期建成项目的权益不受损害。
广东省紧随其后,在2025年9月19日印发粤发改价格〔2025〕263号实施方案,明确界定项目划分标准,2025年6月1日之前完成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统一归类为存量项目,核定统一托底电价为0.453元每千瓦时。文件同时规定,项目全部发电量均可享受托底保障,每月市场交易电价低于托底数值时,运营方必须足额核算补齐差价,确保结算收益达到政策标准,整套规则从202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从政策条款来看,权责界定清晰,保障标准明确,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与执行依据,不存在政策失效、条文作废的情况,理应按照统一标准完成电费结算。
反观实际结算现状,市场电价出现波动下行时,差价补贴并未按照要求足额发放,最终核算得出的实际电价,和0.453元托底价存在不小差距,既定的补差规则没有落实到位,政策划定的收益保障未能真正兑现。
拥有明文政策约束,相关企业却未严格遵照执行,背后存在多重原因。其一,政策解读口径出现偏差,市场化改革本意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搭配托底机制守住收益底线,实际执行中却片面侧重市场价格浮动,弱化保底补差的硬性要求,偏离政策制定初衷。
其二,层级执行存在脱节现象,政策制定部门划定保障标准,行业监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结算实操由企业负责,各环节衔接监管不够紧密,常态化核查约束力度不足,使得规则执行出现松动空间。
其三,全省统一执行尺度形成固化模式,整体结算标准统一调整,既定政策条文与实际操作形成两套体系,正式文件要求难以贯彻到日常电费核算当中。
具备法律效力的政策文件,是维护行业公平、保障项目权益的根本依据,政策本身始终具备约束效力,对应的行业监管部门也拥有监督核查、督促整改的职能权限。
规范化执行国家及地方既定政策,是相关企业理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不应出现选择性执行、变通调整标准的情况。如今政策落地出现明显偏差,也亟待监管层面介入核查,厘清结算核算问题,督促严格按照0.453元托底标准执行结算,维护政策严肃性,保障光伏发电项目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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