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樊同学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上海交大樊同学的处分出来了,学院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我认为,严重警告处分太轻了,应该进行调整。
首先,我们先回顾下事实:
2025年8月,首届全国“AI+能源”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启动,这是国家级比赛,樊同学不懂技术,就拉上一位男同学参加, 这位男同学完成了项目所有的AI算法相关论文和代码实现,樊同学“只完成了一点点可视化及项目申报、PPT制作和演讲”。樊同学以第一作者名义获得了二等奖。
男同学多次询问是否有奖金,樊同学次次说没发,2026年3月末,男同学从老师那里得知5000元奖金2月初就发了,樊同学就发给他一张2000元的收据,给他500,但这张收据竟带有“豆包AI生成”字样。分明造假。同学拿到财务处5000元发放凭证,再问,樊同学急了:“你凭良心说,你的工作500够不够。”
后来,学工办组织的谈话中,樊同学坚持认为男同学的付出就值500,经过学院组织协商,4500分给男同学。但是,直到5月15日,这位男同学还是没有收到钱。此时,他又发现:在4月底,樊同学登上交大储才公众号,入选全校仅50人的“荣昶储才计划”,介绍她是立足国情培养的领军人才,5月初,樊同学成功将专业从智慧能源转到交大王牌专业之一“电气工程”,进入公示阶段,并拿下全校仅两个名额的“复旦大学C9暑期学校”的其中之一,还成为入党积极分子……于是对外爆料,一时舆论哗然。
院方通报说:樊同学“在竞赛奖金分配中存在伪造收款记录,瞒骗奖金金额等不诚信行为。”
所以,这里定性是“不诚信”。
高校中,有关诚信的是“学业诚信”的规定。但我认为,樊同学这件事,主要并非“学业诚信”问题,而是三个民事法律问题:瞒占他人奖金、伪造财务文件、赖账。
对此,适用的是《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但是,后者没有直接对应的条款。所以对应的是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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