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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6〕10号(2026.5.18施行) 文件全称:最高人民法院、最

法释〔2026〕10号(2026.5.18施行)

文件全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21条,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全链条追责。

一、刑事定罪(第11–13条)

- 入罪门槛(数量较大):
- 永久基本农田:≥5亩
- 一般耕地:≥10亩
- 行为认定(即构成毁坏):
- 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排污、堆固废等
- 基础施工/基坑开挖完毕即算毁坏,不待建成
- 量刑:
- 构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从重:责令停工后继续、暴力抗法、行贿等
- 从宽:主动修复、恢复种植条件可从轻;情节轻微可不起诉/免罚

二、民事合同(第8–9条)

- 无效情形 :
- 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取土等
- 买卖、租赁耕地上违建房屋
- 后果 :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按过错分担责任

三、行政处理与诉讼(第7、20条)

- 起诉期限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15日内起诉;一并处罚的按普通期限
- 执行标准 :以恢复耕地种植条件为核心,可委托评估
- 拆除例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拆除影响公共安全的,可确认违法并补救/赔偿

四、公益诉讼与公职追责(第10、17条)

- 公益诉讼 :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提公益诉讼
- 公职人员 :非法批准占用耕地,按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追责;受贿则数罪并罚

五、其他要点

- 累计计算 :多次违法未经处理,数量/数额累加
- 无时效豁免:违建占地不因时间长而合法化,整改不到位持续追责
- 施行 :2026.5.18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