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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纠纷,我们通常会遵循"先法律,后习惯,辅之以判例"的顺序来进行判断。 习惯是

面对纠纷,我们通常会遵循"先法律,后习惯,辅之以判例"的顺序来进行判断。
习惯是人们在共同的生活实践中慢慢发展起来的一套对大家都有约束力的规范。像行业习惯或交易惯例,它们就是某个行业长期以来确立的"行规"或某种交易活动共同遵循的"循例"。在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生活环境和传统也造就了一套不同于其他民族的少数民族习惯。这些习惯规范同样要被尊重,同样也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习惯对立法来说只是替补性的规范(《民法典》第十条)。
除了法律文件和习惯,我们还可以去判例中"找法"。有人可能会说,判例不就是法院对先前发生案件的判决吗?为什么能成为现在发生问题的处理依据呢?
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是因为判例是对如何运用法律或习惯来处理问题的"示范"。很多时候,法律的规定是相对模糊的,判例可以用"以案说法"的方式,让大家知道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二是出于同案同判的考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同的事情要相同处理,在后面发生的案件要与先前的同类案件适用相同的法律依据,得出大体一致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