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60多岁的周先生在地铁站坐电动扶梯摔倒受伤,花费8万多元。周先生认为这是广场安保人员没有第一时间救助导致,要求地铁站赔偿6万元,却被法院2次驳回。
2024年2月21日,周先生带着90多岁的母亲,50多岁的女友和60多岁女友哥哥,一行四人乘坐电动扶梯。
当时周先生的母亲站在最前面,后面跟着女友哥哥,女友站在第三位,周先生站在最后。
一行四人坐上电梯后,站在最后的周先生好像站立不稳,突然摔倒在扶梯上,沿着扶梯翻滚了十几秒,几乎同时,左侧的安保人员快速沿着楼梯跑了下来,探身进扶梯去查看周先生的情况,几秒钟过后,周先生重新站在了扶梯上。
随后,杭州地铁便叫来了救护车,并垫付了567元的费用,当天下午5点左右,周先生被送到医院治疗。
经诊断,周先生为肩关节痛、上臂疼痛;24日复诊,肩袖损伤、肩峰挫折。3月6日再次复诊,还要一样的结果。后来周先生在医院做了手术,前前后后花掉8万元左右。
事后,周先生以“安保人员没有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按下停运按钮”为由,把杭州地铁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万元。
其中包括4万多元的医疗费,1万多元的交通费和护理费、营养费等,再加上5千元精神损失费。
经调查,周先生一行四人进入负二层的电动扶梯,有人站立不稳,周先生转身搀扶时摔倒。司法鉴定说,周先生遗留右肩关节功能丧失18.1%,未构成伤残等级。
同时认定,周先生摔倒时,电动扶梯运行正常,并无异常,最终驳回周先生的诉求。2025年,周先生提起上诉,法院再次驳回。
对于周先生的诉讼理由,“安保人员没有第一时间按下停运按钮”,法院也回应说,在周先生摔倒后,安保人员十余秒就到达了现场查看。
而且,周先生在几秒钟后就可以正常站立并往上走,事发经过短暂,对于安保人员不应该苛求。
事情已经过去了两年,法院也两次做出判决,但周先生始终认为当时自己之所以花费8万多元,就是因为当时安保人员没有第一时间按下制动按钮所致,所以,他联系了调解员。
因为周先生在当时只说了日期,没有提年份,也没有提到法院判决情况,导致调解员并未知晓全部经过。
到达现场后,对周先生出示的医院诊断书和法院判决书,有些意外。面对周先生一直坚持的疑问,调解员还是陪同他到地铁站做了沟通。
接待他们的是事发地铁站负责人卢女士。她说,确实有这件事,当时都按照程序走过调查流程,后期把资料一起上交,由上级部门去对接处理。
调解现场,周先生的女友说,当时周先生摔倒后,在电梯上滚了两个来回,安保人员就站在不远处,如果他能及时按下停运按钮,周先生也不会摔这么严重。
还说现在地铁站的监控一定被修改过,当时对周先生有利的一定已经被删除掉。
对周先生女友的说法,卢女士告诉调解员,事情毕竟已经过去了两年,具体情况需要看一下当时的记录。
调解员了解到,周先生败诉后,律师给了他一张光盘,上面记录了当时的情形,想现场回放。
但周先生拒绝交给地铁站,后自行读取视频,通过邮箱发给了调解员。调解员发现,视频内容和法院判决书相吻合。
截止目前,周先生依然认为责任在安保人员没有第一时间按下停运按钮。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铁站属于条文中的“车站”,对进入的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并不代表要为所有发生在站内的事故买单,根据相关法律,安全保障义务需要界定在“合理范围内”。
周先生摔倒后,安保人员十余秒就到达现场查看,周先生也在几秒钟后重新站立并往上走,事发后也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垫付了567元费用。
事发过程时间短暂,要求安保人员在极短时间内作出“按下停运按钮”的判断和操作,超出了合理期待的范畴。
《民法典》第823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法院查明:周先生一行四人进入扶梯后,有人站立不稳,周先生试图转身搀扶时摔倒,这是周先生自己行为导致,当时电动扶梯运行正常,并无异常。
事发后,周先生“遗留右肩关节功能丧失18.1%,未构成伤残等级”,虽然花了8万多元的医疗费,但根据上述条文,法院两次驳回周先生的诉求。
周先生花了8万多元,打了两年官司,两次败诉,但仍坚持认为责任在安保人员,对此事件,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