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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客户收取“好处费”,或者在业务往来中“吃回扣

私企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客户收取“好处费”,或者在业务往来中“吃回扣”,帮助他人谋取利益,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房企销售经理赵某利用分管楼盘车位销售的职务便利,为合作公司批量收购车位提供帮助,私下收受对方给付的高额好处费共计170余万元,还将赃款分给其他相关人员,违法行为败露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槐荫法院审理认定,赵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案数额巨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其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赃款等从轻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详情>>-app/#/content?catid=39&id=5260025(编辑:bl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