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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沈先生花10000元设计装修方案,不满意要求退款,对方当着调解员的面痛

浙江嘉兴,沈先生花10000元设计装修方案,不满意要求退款,对方当着调解员的面痛快答应并道歉,背后却翻脸提出新的条件。

沈先生在嘉兴有一套118平的房子,近期准备装修。他对于新房装修,有自己的设想,他想找一家靠谱的装修单位可以帮他实现。

为此,沈先生专门拿出时间,通过朋友和各自媒体寻找合适的设计单位。经过一段时间考察,对比,有一家装修单位承诺沈先生交10000元设计费,可以先出方案,不满意全额退款。

沈先生去该单位考察的时候,接待他的是该单位的设计总监梅某。梅某信誓旦旦承诺先给沈先生出设计方案,直到他满意为止,如果实在不满意,可以“无忧退款”。

沈先生再三跟梅某确认“无忧退款”是不是指全额无条件退款,梅某满口承诺,而且还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沈先生跟该单位签订无忧退款协议后,缴纳了设计费10000元。该单位先找了一个据说专业做大宅的设计师出了一套装修方案。

方案出来后,沈先生发现不仅客厅的尺寸没有测量正确,整体布局也不合理,就否了这一版。随后又有另外一个设计师给出了第二个设计方案。

沈先生认为第二个方案像样板间,没有家庭的温馨,也不符合自己的预期,于是要求该单位按照协议全额退款,但负责对接的梅某却不认账了。

梅某说,自己只是设计总监,说了不算,单位高层不同意退款,他们可以继续给沈先生更换设计师。

沈先生认为,协议里明确写着“无忧退款”,也有梅某的签名,现在当面反悔不退钱,这家单位已经不值得信任,于是拒绝了梅某的提议,坚持全额退款。

多次沟通无果后,沈先生求助调解员。

在调解员陪同下,沈先生又到了该单位办公室,有个自称“吴总”的男子接到了他们。调解员简单说明来意后,“吴总”自称自己在这一亩三分还说了算。

他先当面向沈先生道歉,又很痛快的说当天下午马上就可以安排财务给沈先生退款,至于退款的速度,他学着叶谨言做了一个“嗖~”的潇洒动作。

“吴总”当着调解员的面,不仅答应下午马上退款,还让沈先生留了聊天记录,据说要内部追责。

但正当调解员以为沈先生的事情已经告一段落的时候,又接到了沈先生的电话。

沈先生说,调解员走后,该单位又要求他签一份“解除合同承诺书”,承诺不在任何自媒体发布与该单位有关的负面消息,不得损害他们对外形象,如果违背承诺,要赔偿该单位50万元。

对于这个要求,沈先生没有立即拒绝,而是答应考虑一下,然后再次求助调解员。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梅某作为设计总监,与沈先生签订了“无忧退款协议”,明确约定“不满意全额退款”,梅某也签字确认。

该单位先后出了两版设计方案,沈先生都不满意,要求按照协议全额退款。梅某以“高层不同意为由”拒绝履行协议,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吴总”当着调解员的面道歉,承诺“下午马上退款”。调解员一走,转头就变脸,出尔反尔要求沈先生签“封口承诺书”才退款,违反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装修单位要求沈先生签“解除合同承诺书”,承诺不在任何自媒体发布与该单位有关的负面消息,不得损害他们对外形象,违背承诺赔偿50万元。

这是由经营者预先拟定、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没有协商空间的格式条款,得不到法律支持。

50万元的违约金,相对于1万元的设计费,是明显的“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前脚承诺签字,后脚就反悔不退款;人前答应的好好的,人后就要求签“承诺书”,换成你,这个“承诺书”还敢签吗?

你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