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老师看见班上男女同学吵架,她好心上前劝架,不料女同学一个操作,老师眼部受伤,伤人学生因未成年,免于行政处罚。受伤的老师,只拿到不到2万元手术赔偿。
据悉,42岁的宋老师是某学校一名英语老师。
她没想到一次劝架,竟受到了无妄之灾。
2026年1月7日上午,课间休息时段,宋老师刚结束一节英语课,正在教室内批改作业。
突然,教室后方传来激烈的争吵声,班里一名男同学和一名女同学爆发激烈冲突,两人情绪激动、互不相让,很快扭打在了一起。
宋老师第一时间放下手中的工作,快步上前劝阻,将两名争执的学生强行拉开,本以为这场小矛盾就此平息。
可孩子间的矛盾并未彻底化解,两人从教室吵到走廊,短暂平复后,竟再次折返教室大打出手,甚至摔门宣泄怒火。
看着反复冲突、不肯冷静的两名学生,宋老师满心无奈,只想让他们懂得克制、别再冲动。
她走到情绪最暴躁的女同学身边,轻声劝说了一句:“你还打架呀?打架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就是这句善意的劝导,彻底点燃了女同学的怒火。
这名六年级女生本就处于极度亢奋、失控的状态,完全听不进任何劝解。
被拉开后,她手中紧紧攥着一把金属镊子,没有任何预兆,突然猛地扬起手臂,朝着宋老师的右眼刺了过去。
尖锐坚硬的金属镊子狠狠扎进眼球,宋老师瞬间剧痛难忍,右眼血流不止,眼前一片漆黑,当场重伤倒地。
在场学生惊慌失措,同事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将宋老师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医院诊断,宋老师右眼遭受重创,眼球严重受损,先后接受两次眼部手术。
即便全力救治,依旧落下永久性后遗症:外伤性白内障、继发性青光眼,视力严重受损,未来大概率需要接受第三次手术。
同时长期遭受创伤后应激障碍折磨,夜里反复做噩梦、失眠恐惧,身心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 。
经鉴定,宋老师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警方认定该女生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本应依法追责。
可最终处理结果,却让宋老师彻底寒心:伤人女生未满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仅予以口头训诫、责令悔过。
宋老师为治疗眼部重伤花费高额医疗费,历经两次手术、长期康复,身心俱残,可最终多方协商后,她仅收到不到2万元的手术赔偿款。
善意劝架换来终身伤痛,微薄赔偿根本无法弥补她一辈子的创伤,宋老师无法接受这份不公结果,已正式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本案中女生未满14周岁,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仅训诫教育,这也是警方作出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才负刑事责任。
本案宋老师为轻伤二级,女生未满14周岁,依法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合理损失。
本案中,女生家长、学校均需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赔偿远低于法定应赔付金额,宋老师完全有权通过诉讼,向监护人、学校主张足额赔偿,包括后续手术费、康复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全部损失。
宋老师本是出于教师本能,守护学生、化解矛盾,却惨遭伤害、承受终身痛苦。
未成年人保护绝不是恶意伤人的“免死金牌”,法律既保护孩子成长,更该守护善意、捍卫正义。
我们希望宋老师能得到足额赔偿、妥善治疗,也希望社会重视校园安全,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受害者权益,别让善良的人寒心,别让恶意伤人毫无代价。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