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个11岁的女孩在街口等姐姐,一男子饮酒后路过,对着女孩言语骚扰,要求她们陪她去喝酒,唱歌,女孩明确告知男子是未成年人,而男子根本没有当回事,反而说可以出钱,女孩吓得赶紧避开,过了一会儿女孩等到了姐姐,再次遇到该男子,男子又对她们进行骚扰并且伸手触碰女孩,女孩的父亲出现,上去就给男子一个耳光,两人扭打在一起,男人倒地受伤,鉴定为伤残九级,于是把女孩父亲起诉于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6万元,法院的判了。
夜晚两个女孩在离家不远的街口等姐姐,说好了一起去吃冰粉。
这时候,一个男人从巷子里的餐馆晃出来,喝了酒,脸红脖子粗的。
他看到两个女孩,就凑了过去说让陪他去喝酒,唱唱歌。
女孩吓得赶紧说她们才十一岁,是未成年人。
那男的压根不当回事,反而嘿嘿笑着说可以出钱,一百块够不够,两百块。
女孩吓得站起来就往小卖部里面躲,老板也瞪了那男的一眼,他才骂骂咧咧地走开了。
过了一会儿姐姐到了,结果那个醉醺醺的男人又晃回来了。
这回他更过分,不光嘴上说,还伸手去碰其中一个女孩的胳膊和肩膀。
姐姐才十七岁,也慌了,一边挡和男子吵了起来。
听到声音,女孩的爸爸从楼上下来,他一眼看到有个男人正对自己闺女动手动脚。
就他冲上去,二话没说,一巴掌扇在那男的脸上。
那男的一个踉跄,还没站稳,又被推了一把,两个人就扭打在一起。
那男的本来就喝了酒,站都站不太稳,被推倒的时候后脑勺磕在了路沿石上。
男子受伤,司法鉴定出来,是九级伤残 ,男子提起诉讼,要求女孩父亲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这些,加起来一共三十六万。
开庭的时候,法院驳回了男子所有的诉求。
法院认定,这个父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从不法侵害的角度来看,本案发生在深夜,地点为人迹稀少的街边,面对男人反复持续纠缠和骚扰,女孩先后言辞拒绝,躲避等一系列手段都未果,男子的言行不断升级,造成女孩父亲上前扇耳光,推一下,并且两人扭打在一起,合乎常情,常理。
虽然男子受伤,但是这位父亲是在男子对女孩侵害的情况下,做出的正常反应,所以男子的诉求不能成立,女孩的父亲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件事的判决结果其实挺让人松一口气的。
法律这次没有和稀泥,没有因为谁受伤谁就有理,这一点值得好好说道说道。
先说说这个爸爸,他看到自己十一岁的闺女被一个喝了酒的男人动手动脚——那男的之前已经骚扰过两次了,孩子们都躲开了,他居然还敢回来。
换作任何一个当父亲的,看到这一幕脑子里那根弦都得断。
有人说他下手重了,把人打成九级伤残。
但你想想当时那个场景:深夜,人少,对方是成年男性还喝了酒,谁知道他接下来会干什么?这爸爸没时间冷静思考,他能做的就是第一时间把人从闺女身边拉开。
那一巴掌和后续的扭打,说到底是他作为父亲的本能反应。法院认定这是正当防卫,说实话,挺有人情味儿的。
再看看那个男的,他喝了酒,对着两个十一岁的小姑娘说那种话,还动手去碰。
他知道人家是未成年人,知道人家不愿意,但他根本不在乎。
这种人心里没有“怕”字,因为他觉得小孩好欺负,觉得就算出事了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他敢一而再再而三地纠缠,就是因为这种心理。
最后他被打伤了,反过来要36万赔偿,听起来好像挺惨,但仔细想想,如果他当时没有被制止,事情会发展成什么样?谁也说不好。
法律没有支持他,其实是在告诉所有人:你先惹的事,就别怪别人还手。
这件事最让人感慨的地方是,法律这次没有只看结果。
以前很多类似的案子,谁伤得重谁就有理,最后各打五十大板。
但这次法院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捋了一遍:男的先骚扰,孩子们躲了,又回来继续骚扰,还动手了,爸爸这才出手。
这个逻辑链条很清楚,法院明确说了,虽然把人打伤了,但这是在制止不法侵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这个判决实际上是在告诉所有人:面对侵害,你有权利保护自己和家人,不用怕“一还手就是我错”。
《民法典》第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所以女孩父亲面对女儿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其制止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定其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体现了法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原则,防卫行为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即使造成侵害人损害,亦属合法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