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高悬!对湘江“软黄金”盗采者严惩不贷
从2021年8月起,被告人唐某某、蔡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打起了湘江“软黄金”的主意。为逃避监管,他们采用“凌晨采砂”、“即采即卖”的隐蔽方式,潜入湘江长沙坪塘水域及株洲古桑洲水域,累计非法采运江砂高达3600余吨。大部分砂石被以低于市场价的35元每吨,销赃给明知是盗采江砂仍予以收购的被告人王某,销赃金额达11.55万元。另有300余吨被水利部门查处(信息来源:5月19日红网)。
5月11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等4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蔡某某、唐某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共计6万元。
盗采湘江砂石属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盗采湘江砂石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对于盗采湘江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并非首次。2012年至2019年,彭某明等人在湘江水域非法采砂近75万吨,获利逾3000万元。作案河段为湘潭、长沙等地主要水源保护区。2020年9月15日,长沙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明、杨某辉等31人分别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十二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赔环境损失5498万元。
破坏湘江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受到刑事处罚,更明确传递了“破坏生态不仅要‘罚’,更要‘还’”的强烈信号。保护湘江母亲河,保护绿水青山,责无旁贷!非法开采河砂 破坏矿产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