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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86岁的蒋大爷卖掉了沈阳老家的房子,千里迢迢到福建福州,想和女儿一家同

辽宁沈阳,86岁的蒋大爷卖掉了沈阳老家的房子,千里迢迢到福建福州,想和女儿一家同住,但女儿家仅30多平米,住不下,蒋大爷不得不住到了当地养老院,两年时间里女儿从未探望过,老人倍感心寒,执意要回沈阳老家。

据悉,沈阳一位86岁的蒋大爷原本在老家生活,后来他卖掉老家的房子,来到女儿工作的城市,福建福州,希望能和女儿一家生活在一起,让女儿给自己养老。

蒋大爷搬到女儿所在城市后,因女儿家里条件有限,老人不得已就住进了养老院。女儿平时很少去探望老人,也很少主动关心他的生活起居,父女俩之间的相处十分冷淡。

蒋大爷在陌生的城市里既没有熟人,也感受不到亲情的温暖,过得十分孤独。

虽说养老院能提供基础的饮食、居住和日常照料,蒋大爷的基本生存需求是有保障的,但因为和女儿同住一个城市却很少见面,内心始终有落差。

卖掉房子,投靠女儿,本是奔着亲情陪伴来的,结果大多数时间都是独自在养老院里度过,与之前的生活反差很大。

正是这种“近在咫尺,却像远在天涯”的处境,让蒋大爷无数次从睡梦中醒来,无声地难过,原以为离女儿更近了,盼着女儿来探望,时常聊聊天,问候一下住在养老院习不习惯,或者出去散散心......却是等很久都等不到。

时间久了,蒋大爷觉得这样的养老生活和自己预期的完全不一样,反而在沈阳老家还有老同事、老邻居能说说话,于是产生了想回沈阳养老的想法,但女儿女婿不肯签字,始终不赞成他独自一人远在外地。

女儿女婿出于现实多方面的考量:“老人已经80多岁了,独居状态下万一突发疾病、摔倒或是遇到什么意外,身边没人及时发现,很容易出危险。”

“毕竟老家的房子都已经卖了,回沈阳也没自有住房了,要么重新租房,要么住当地养老院,都得重新花钱,老人手里的钱也不清楚够不够支撑的。”

“要是回沈阳了,可能一年都见不了几次,以后真有什么事,连最后一面都见不到了,鞭长莫及,反而不如留在福建的养老院,至少日常是有人照看的。”

女儿的这些考量里,很多是站在子女的现实角度,但也容易忽略掉老人最在意的精神需求与归属感。

在这个事件中,老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对自己的财产和人身是有自主处分权力的,他卖掉了沈阳的房子,拿着房款,暂住在福州的养老院里。

当老人想回沈阳养老,完全可以与养老院解除养老合同,再自由选择其它的机构入住,女儿及养老院都没有权力随意剥夺老人的这种自主权。

简单来说,女儿需要的是承担起赡养与探望的责任。当老人神志清醒时,他有权自行决定离开养老院回到沈阳,女儿需要做的就是配合做好老人的安置问题,而养老院方面也是不能加以阻挠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8条明确规定,子女需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家庭成员应关心老人精神需求,分开居住应经常看望或问候。

女儿在老人住进养老院后长期不理,未尽到“精神上慰藉”与“生活上照料”的责任。

在老人独居养老院的这两年时间里,女儿也未曾探望过,没有做到“常回家看看”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26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女儿作为成年子女,对86岁的蒋大爷是负有法定的责任:

在赡养层面,女儿需要负担老人在养老院的生活费及各项消费;

在扶助层面,女儿需要照料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要顾及到老人的精神慰藉,比如多多沟通,日常探望等;

在保护层面,女儿需要保障老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比如老人想回沈阳了,女儿要协助安置,不能阻拦,尽量保障老人的出行及居家安全问题。

一般来说,每个家庭都会至少有四位老人,未来我们也会变得很老,需要子女在旁照顾,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 《民法典》中涉及到的子女赡养义务与老人的自主决定权等,都是保障我们每个家庭的基础人权。

作为子女,需要给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如果老人有出行或是其它的需求,必须妥善安排好老人的住房与生活。另外,子女也需要履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与老人分开居住时,应该“经常看望或问候”。

你养我长大,我陪你变老,给你送终,这一生养育的恩情就在时间与情感上形成了一个闭环。

对于蒋大爷的这事,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