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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 | 商事仲裁实务避坑指南📍

[赞R]在商事争议解决中,仲裁凭借一裁终局、保密性强、跨境执行便捷等优势,成为企业纠纷解决首选,但实务中大量案件因仲裁协议瑕疵、程序操作不规范,导致裁决难以执行。本文结合2025年新修订《仲裁法》(2026年施行)及北京仲裁委员会最新规则,梳理仲裁核心实务问题。
[清单R]仲裁程序启动:仲裁协议
仲裁启动的核心前提是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实务中四类情形需重点规避:
1.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无法指向唯一机构且无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或裁或审”,因违反排他性原则导致条款无效;
3.仲裁机构名称存在轻微瑕疵,但可确定唯一机构的,条款依然有效;
4.多份合同管辖冲突时,以当事人最终达成的在后约定为准。针对该问题,建议采用北仲通用示范条款,多份合同需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取代此前争议解决条款。
[清单R]仲裁主体:关于仲裁主体追加,未签署仲裁协议的第三人,原则上不能被强行加入仲裁。
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即便存在代签、债权转让等情形,主张追加第三人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其接受仲裁条款约束。代签合同需出具明确授权委托书,债权转让时也要书面约定仲裁条款承继事宜。
[清单R]仲裁裁决的生效or撤销:
[氛围感R]针对不利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当事人虽可申请撤销,但法院仅审查程序合法性,不介入实体审理,撤销成功率极低。
[氛围感R]只有存在无仲裁协议、仲裁庭组成违法、证据伪造等法定情形,且侵害当事人核心程序权利时,裁决才可能被撤销,且需在收到裁决书3个月内提出申请,单纯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实体异议,均不属于撤销事由。
[清单R]仲裁裁决的执行:
[氛围感R]仲裁胜诉后,裁决仍可能面临不予执行风险。法院审查不予执行申请时,主要聚焦仲裁协议效力、程序合法性、证据真实性等法定情形,未依法送达、严重违反程序等会导致裁定不予执行;而以实体错误、相同事由重复申请、滥用公共利益条款等主张,通常会被法院驳回。若裁决被不予执行,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氛围感R]综上,仲裁对协议约定和程序合规性要求极高,企业需规范拟定仲裁条款、严格把控程序流程,确保仲裁协议有效、程序合法,才能保障裁决顺利落地,避免陷入胜诉却无法执行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