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来的脸:男子“抛妻弃女13年,如今患病回头要女儿给30万!”
浙江嘉兴,李女士和潘师傅在2003年结婚,2004年女儿小潘出生。
一家三口的日子虽不富裕,但日子还能过。
可谁都没想到,2012年3月一天,潘师傅出门之后,就再没回来。
家里人等了一天又一天,电话打不通,人也找不到,整个人像人间蒸发了一样。
后来,李女士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潘师傅在外面欠了钱。
经过法院调解,她把法院判给她应还的那一份还掉了。
此后,李女士一个人带着女儿,既当爹又当妈。
2015年,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女儿小潘跟李女士生活。
2017年,老房子轮到征迁。征迁面积220个平方,按照政策可以分到两套房子。
李女士和公公婆婆还有小潘,四个人坐在一起,签了一份分配协议书。
约定一套120平的房子归潘师傅和公婆父母所有,一套100平的房子归小潘所有,等成年后过户。
房子交付后,李女士和小潘住一套,小潘爷爷奶奶住另外一套。
日子虽然辛苦,但好歹有了自己的窝,女儿也在杭州找到了工作,月薪四千多。
可是2025年下半年,一个电话打破了所有的平静。
爷爷突然打电话给小潘,说潘师傅回来了,但是身体非常不好,病情很重,尿毒症。
小潘愣住了,当年爸爸离家出走时,她只有8岁。
十几年来,这个爸爸从没跟家里联系过,也没照顾过她。
她对这个爸爸根本没感情。所以她并没去医院看望。
但事情并没就此打住。因为医药费,姑姑和爷爷来找她,希望她出钱给爸爸看病。
潘师傅本人也放话,要女儿每月给他三千。
可小潘每月工资也就四千。
2025年底,潘师傅将小潘、李女士还有自己父母告上法庭。
主张当年拆迁分配协议,没经过他同意,不能作数。请求法院重新分配拆迁安置权益,暂定补偿他三十万。
潘师傅定期需血透,目前一直住在医院。他说之前确实是因躲债去外地。
潘师傅认为,小潘作为女儿,应该承担赡养义务,出钱给自己看病。
一个被父亲抛弃13年的女儿,没花过父亲一分钱,没收到过一句问候。
如今父亲身患重病回来,不是来道歉弥补,而是起诉要钱。
更让人心寒的是,他还想把家里的房子重新分,要拿走30万。
这13年里,他没尽过一天父亲的责任。如今却要求女儿尽义务。
这一事件引发热议:父母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子女是否有权拒绝赡养?
第一,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以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为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上,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是两个独立的法定义务,不存在“互相抵消”的对等关系。
赡养纠纷基于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产生,不同于其他纠纷,不能够等价交换。不得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这意味着,小潘不能以“父亲没养过我”为由,完全拒绝支付赡养费。
第二,存在酌情免除或减轻赡养义务的例外情形。
法律原则规定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子女都必须无条件承担全部赡养责任。
从司法实践看,若父母具备抚养能力却恶意遗弃、虐待子女,或长期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子女受伤害情况等,酌情减轻甚至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避免让“过错方”单纯依靠法律条文获得不当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院在确定赡养费金额时,应当充分考量其过错程度,酌情减少赡养义务的负担。
第三,赡养费的数额,要看子女的经济承受能力。
即使认定小潘有赡养义务,赡养费的数额也绝非“父亲要多少就给多少”。
赡养费数额综合考量三个因素:父母的实际需求、子女的经济承受能力、子女的人数。
小潘月薪仅四千多一点,在杭州工作生活,本就不宽裕。父亲张口就要三千元,远远超出“合理”范围。
法院在判决赡养费时,绝不会支持这样的金额。
第四,父亲是否有权要求重新分配30万元拆迁补偿款?
这份协议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原因在于,潘师傅作为老房子的共有权人或征迁利益相关人,在未征得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这份协议的确存在程序瑕疵。
但这绝不意味着潘师傅可以拿走30万元。
即使协议被认定无效,法院重新分配时,也只会按照各方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定分割,不会因为潘师傅现在生病了,就毫无依据地让他多拿。小潘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享有她应有的份额。
第五,潘师傅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潘师傅在女儿8岁时离家出走,13年间未尽抚养义务,其行为已达到一定程度上的“遗弃”。
但该罪属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21岁的小潘来说,要她起诉亲生父亲,心理压力和法律成本都不小。
一场迟来的官司,没有赢家。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