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会游泳’的代价!”广东惠州,27岁男子带4人野泳,只有他会游泳,两未成年姐妹溺水身亡,男子判刑4年,还要承担70%赔偿责任。
2011年2月7日,伍某的妻子黄某在医院分娩,即将为家庭添上第二个小生命。
然而,天不遂人愿,黄某生产过程中遭遇难产,生下小女儿后,因抢救无效离开人世。
大女儿伍某乙不满两周岁,小女儿伍某丙甚至还没睁开眼看一眼母亲,便永远失去了母爱。
从那天起,伍某既当爹又当妈。 在外他是工地农民工;在家他是哄孩子睡觉、给孩子扎辫子的父亲。
十三年,他咬牙把两个女儿拉扯到十几岁的花季年华。
伍某以为,最黑暗的日子已过去。
可万万没想到,一场更大的灾难,正在悄悄逼近他。
2024年6月底,伍某两个女儿认识一个27岁男子潘某,常与姐妹俩及另外两名未成年人钟某甲、钟某乙混在一起玩耍,时不时相约外出游玩。
2024年7月23日下午4点,正值酷暑,潘某开车,载着伍某乙、伍某丙以及钟某甲、钟某乙,一共五人,朝龙门县某水库驶去。
潘某是五人中唯一会游泳的成年人。
他们去的水库位于偏僻地带,“人迹罕至,杂草丛生”。水库边,某电站专门竖着醒目的警示牌“水深危险,禁止游泳”。
一行人抵达水库后,先是在拦水坝上吃零食、闲聊,一切看起来那么惬意。
潘某带头脱下衣服,招呼大家下水。四人面面相觑,迟疑地看着深不见底的水面。
“没事,我会游泳,跟着我就行。”潘某拍着胸脯说。
四个孩子,最大不过十几岁,最小刚上初中,没一个会游泳,身上也没任何救生设备。
潘某带着四人来到浅水区,水没过孩子们的肚子到胸口位置。一开始,他们只敢在浅水区小心翼翼泼水戏耍。五个人打闹,笑声不断。
然而,悲剧就在一瞬间发生。
潘某在岸上做出一个“类似跳水的扑向动作”,然后朝孩子们浅水区位置扑了过去。
孩子们看到潘某朝自己扑来,吓得尖叫,本能向后退去,退着退着,就退进了深水区,水没过她们鼻子,甚至头顶。
不会游泳的伍某乙和伍某丙,在深水中拼命挣扎,手脚胡乱拍打水面,喝下一口又一口浊水。
潘某反应过来,立刻跳入水中施救。先是拼命游向最近的钟某乙,一把抓住将其拖向岸边,拽上岸。
此时他体力已消耗大半,但回头一看,伍某乙和伍某丙还在深水区拼命挣扎,水面只剩两只小手在挥舞。
潘某再次返回深水区。拼尽全力,一只手拽住一个,试图把两个小姑娘同时拖上岸。但体重加上挣扎的力道,远超他所能承受的范围。
游了没几步,便感觉四肢像灌了铅一样沉重,呼吸急促,眼前发黑。
体力彻底耗尽了。
两个女孩在他松手瞬间被水流吞没,渐渐沉入水底。那一刻,水库恢复平静,仿佛什么都没发生过。
潘某挣扎着爬上岸,望着水面,浑身发抖。掏出手机,拨打了110和120。可是,一切都太晚了。
两个正值花季的少女,就这样消逝在了那个炎热的夏日。
消息传回,伍某崩溃了。
他赶到现场,看着法医从水里捞起两个女儿的遗体,一个13岁,一个15岁。
他瘫坐在水库边,哭得撕心裂肺:“她们妈临死前把孩子托付给我……我对不起她们妈啊……”
潘某被公安机关带走。
去年1月,龙门县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潘某作为27岁成年人和五人中唯一会游泳的人,明知四名未成年人全部不会游泳,却依然带他们去危险水域游泳,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在戏水过程中,他的行为直接导致四人走向深水区,引发了后续溺亡。虽然事后施救,但未能全部救回。
潘某行为与两少女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其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溺亡,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构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这个判决,像一颗重磅炸弹,引发轩然大波。
伍某没有停下。刑事判决后,他把潘某、某电站及其经营者朱某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0万余元。
潘某辩称:“我当时不知道他们不会游泳,而且我在发现危险后也尽力救人了。”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作为唯一成年人和唯一会游泳的人,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酌定潘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
而伍某作为两个未成年女儿的唯一法定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义务,对女儿外出游玩明知却疏于管教,承担30%责任。
至于电站方,已在挡水坝边缘设立“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潘某向伍某赔偿丧葬费91992.6元。 伍某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被全部驳回。
伍某不服,向惠州市中院上诉。2025年4月,惠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愿这场悲剧,能给所有心存侥幸的人一记响亮的警钟。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