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法释〔2026〕9号(《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6〕9号(《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发布:2026-05-06;施行:2026-06-30
- 定位:共12条,统一道交赔偿裁判尺度,聚焦责任、保险、赔偿、程序四大痛点 。
一、责任主体与借车/租车(第1条)
- 借车/租车出事:使用人全责;车主/管理人有过错(如车有隐患、借无证人员),在过错范围内共同担责,总额不超实际损失 。
- 车主垫付后,可向使用人追偿 。
二、“开门杀”责任(第2条)
- 乘客开门撞人:属机动车一方责任,先走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 。
- 保险公司不得以“乘客不是被保险人/允许驾驶人”拒赔 。
- 保险不足部分:乘客+司机按过错分担;交强险一般不向乘客追偿(乘客故意除外) 。
三、好意同乘(搭便车,第3条)
- 非营运车无偿载客出事:司机无故意/重大过失,减轻赔偿 。
- 事故认定书“全责/主责”≠重大过失,法院需综合案情认定 。
四、保险拒赔限制(第4–5条)
- 驾照过期未注销:保险公司不能仅以驾照过期拒赔 。
- 工程专项作业车(起重/升降等):作业时致损,交强险不赔;道路通行时出事,交强险必赔 。
五、赔偿计算(第6–8条)
- 超龄误工费:超退休年龄但有实际误工,应赔误工费 。
- 残疾赔偿金:定残后诉讼期间死亡,仍按定型化标准算,不打折 。
- 多被扶养人生活费:累加计算,年总额不超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六、诉讼程序与费用(第9–11条)
- 诉讼费:败诉方(含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不担诉讼费”约定不能对抗法院 。
- 禁止重复获赔:医保/工伤已付医疗费、救助基金垫付费,受害人不能再要;社保/救助基金可追偿并合并审理 。
- 非机动车三者险:电动车等涉诉,可一并告保险公司,先按三者险赔,不足再由侵权人承担 。
七、时间效力(第12条)
- 2026-06-30后未终审案件适用;已终审再审案件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