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何女士陪同母亲去美容美发,店员提醒何女士母亲把价值10000多元的金项链取下来,做完后母女俩直接离开,把金项链这事忘记了!等两人回去找时,店里怎么都不承认这回事,母女俩气急,坚持要讨个公道!
何女士告诉调解员,此前她特意陪同母亲前往当地一家美容美发店,打算为母亲做颈部、背部护理及按摩舒缓服务。
在正式进入按摩流程前,店内服务店员主动告知何女士母亲,因按摩过程需要长时间俯卧、趴卧,颈部佩戴首饰会影响服务操作,也会让老人产生不适感,再三叮嘱老人将颈部佩戴的金项链自行取下。
年迈的母亲完全听从店员的专业建议,当场将金项链摘下放置,随后便安心接受店内的护理按摩服务。
整个服务结束后,何女士与母亲整理衣物时,一时疏忽完全忘记了此前取下的金项链,径直离开店铺。
直至离开店铺一段时间后,母女二人才猛然发觉贵重金项链遗失,当即心急如焚地原路返回店内寻找。
可此时美容美发店已经完成店内清洁、场地整理工作,工作人员全面清理后,均称全程没有见过何女士母亲遗失的金项链,也无法提供项链的相关踪迹。
据何女士介绍,此次丢失的金项链重达12克,按照当下黄金市场售价计算,整条项链价值一万余元,属于价值较高的个人贵重财物。
何女士坦言,在此次事件中,自己和母亲离开店铺前,没有仔细核对个人随身物品、遗忘带走项链,自身也确实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愿意承担自身疏忽对应的部分责任。
但她同时提出明确诉求,项链并非主动随意摘下,而是完全遵从店内店员的专业要求取下,店家在顾客摘除贵重首饰后,理应承担起临时看管、离场提醒的责任。
正是店家未尽到看管、提醒义务,才最终导致项链遗失,店铺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纠纷发生后,何女士第一时间与店铺负责人、工作人员协商赔偿事宜,双方起初达成初步和解方案:
店家同意向何女士会员卡内充值1000元,作为此次财物遗失事件的补偿,何女士也接受了该解决方案。
可就在何女士提出要求店家开具对应补偿凭证、正规发票时,店方却突然改变态度,以“未发生实际消费行为,无法开具发票”为理由,直接推翻此前的补偿承诺,拒绝履行任何补偿义务。
原本缓和的纠纷彻底激化,双方协商彻底陷入僵局,再无和解余地。
何女士表示,起初自己并未要求店家全额赔偿项链损失,只希望店家信守承诺,履行1000元补偿约定即可。
但店铺方出尔反尔、拒不认责的态度,彻底违背商业诚信,也忽视了店家应尽的经营责任。
因此她不再接受协商调解,将收集全部相关证据提起诉讼,要求店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金项链的全部经济损失。
面对消费者的维权态度,该店负责人也公开回应,称店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金项链遗落在店内,拒绝私下承担赔偿责任,支持何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同时表示只有消费者拿出完整证据,证明项链确系遗落在店内,店铺才会承担相应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消费者、群众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若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合理的提醒、管理、防护等义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美容美发店属于面向公众开放的经营性场所,在主动要求顾客摘除贵重首饰后,即便未形成正式委托保管关系,也衍生出离场提醒、妥善看护的附随义务,而非顾客摘除物品后便放任不管、无任何责任。
若店家未在服务结束后主动提醒顾客取回随身贵重物品,就属于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若顾客与商家之间形成事实保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限内,因保管人未尽保管义务、管理不善,造成保管物品损毁、灭失的,保管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目前何女士也开始了维权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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