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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固原,男子在医院住治疗时,吃饭时竟被一口馒头给噎死了。家属去申请理赔,保险公

宁夏固原,男子在医院住治疗时,吃饭时竟被一口馒头给噎死了。家属去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说,男子是精神病人,死的不算意外拒赔了。家属咽不下这口气,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家属61614.64元,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直接上诉了

张某和正常人不一样,是个残疾人,患有精神类疾病。

当地残联出于好心,给像张某这样的残疾人,统一买了份民生意外伤害保险。

这份保障,就是张某万一出个什么意外,能有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让家里人日子好过点。

谁能想到,张某竟然因一次吃饭发生的意外,真就出了事。

2023年8月11日,张某因为身体原因,在固原市某医院里住院治疗。

那天中午吃饭时,不知是馒头太干,还是他吃得太急,一块馒头卡在了嗓子里。

当场就把气管给堵住了,张某整个人瞬间窒息,心跳也跟着停了。

医护人员虽然紧急抢救,还转到了更好的医院,但人还是没救回来,当天就宣告死亡了。

因为吃一块馒头人就没了,这样的结果让家属悲痛欲绝。

事后,家属整理遗物的时候想起了那份保险,觉得这应该属于意外。

毕竟谁吃饭也没想过,会是因为这种原因死亡,按说就是个意外。

于是家属就拿着保险单去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按理说,保险公司收了保费,出了事按合同办事,天经地义。

可保险公司的操作,还真让人看不懂了。

他们不仅没赔钱,还甩出了一个冷冰冰的理由:张某是精神病人,他在医院里死亡,跟他的精神状态有关,这种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

保险公司的意思很明白,张某的精神有问题,吃口馒头也能噎死了,是因为他脑子不好使,或者是发病导致的死亡。

总之一句话:不关保险公司的事!

保险公司拿出合同条款扣字眼:意外伤害的定义,必须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一个精神病人吃东西噎住,这事儿就不算意外。

这种逻辑,简直是把文字游戏玩到了极致,把免责条款当成了赚钱的门道。

只要稍微有点模糊地带,他们就能找出一万种理由,就不赔钱。

家属当然不服气,凭啥买了保险就不赔?

于是,家属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保险合同理赔。

一审,法院分析,意外就是人们没预料到的、突然发生的、不是自己想让它发生的、也不是因为生病直接导致的。

张某因吃馒头而失去生命,这事本就够突发,应属于意外。

有谁能预料到,一口馒头能要命?

而且最关键的是,虽然当时他在医院治病,但没有证据证明,噎食就是精神病导致的。

难道精神病人就没有资格正常吃饭了吗?

难道精神病人遭遇了物理伤害就不是意外了吗,这显然是说不通的。

法院认为,不能因为一个人是残疾人,就剥夺他获得理赔的权利。

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手的时候,可没说精神病人不给保。

到了理赔的时候,咋就成了精神病人这种情况不算意外,这分明就是双标。

一审,法院经过计算得出,张某的身故赔偿金为6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6000,给付比例80%。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家属保险金共计61614.64元。

这点钱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能九牛一毛。

但对于失去亲人的困难家庭来说可能就是一笔巨款。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甘心,直接上诉了。

二审,经过审理后,召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这就等于在法律层面上,彻底打了保险公司的脸。

也直接说明,签了合同就得认账,不要欺负弱势群体。

这起案件虽然结束了,但它暴露出来的问题,让人脊背发凉。

现在的保险行业,尤其是一些针对特定群体的惠民保险。

在销售的时候很容易让人过关,到了理赔就化身铁公鸡,恨不得一毛不拔。

他们利用普通人,对法律条款的不熟悉,利用各种专业术语设置陷阱,试图规避赔偿责任。

特别是面对残疾人、老年人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时,这种现象尤为明显。

张某的悲剧在于一口馒头,而家属面临的二次伤害,则是来自保险公司的冷漠与推诿。

依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用自己的格式条款时,必须清楚告诉投保人。

保险公司以“精神病人噎食不算意外”拒赔,但没证据证明,他们提前说清这种情况不赔。

也无法证明,噎死是精神病直接导致的。

法院的最终判决,不仅是给了家属一个公道,更是给所有保险公司敲响了警钟。

保险的本质是互助与保障,而不是利用规则漏洞去敛财。

出事了就抠字眼拒赔,保险的意义又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