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与“私有”之间,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集合与个体、成果与过程、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可以说,依法保障“私有”,正是将公有制落到实处的必经之路。
首先,公有制是个体私有的集合体。公有制要实现的“公有”,就是社会财富的“人人”所有。从来不存在一个脱离个体的集体,“人人所有”中的“人”也不是空洞的概念,而是一个个具体的有血有肉的人,对应的就是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私人”。所以说,公有制的“公有”就是每个私人“私有”组成的集合。如果私人都是处于“没有”的状态,那又哪里来的“公有”?那只能是“公无”。
其次,实现公有要经历私有的过程。由于历史、地域、个体……差异,发展不平衡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因此,“人人所有”就存在一个先后不一的过程。妄想一夜之间,大家达到同样的水平,不符合客观实际,只有步步为营,稳扎稳打,以时间换空间。这个过程中,部分个体合法取得的财富,就是最终人人所有的阶段性成果。如果破坏已有成果,那就是走向“人人所有”的反面,也就是在破坏公有制进程。
最后,私有是实现公有目标的手段。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判断,共产主义需要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极大丰富的基础上,而这种发达的生产力通常要由资本主义来完成历史性铺垫。因为资本主义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会不断推动技术进步和生产社会化,创造出前所未有的经济财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