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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女士去世留下巨额遗产,包括857万元款项及房产金银,遗嘱留给亲弟弟继承

辽宁鞍山,女士去世留下巨额遗产,包括857万元款项及房产金银,遗嘱留给亲弟弟继承,身患残疾的亲生女儿将舅舅起诉,称其侵占遗产、要求返还,并索赔5万精神损失费。近期判了:只需将女士生前的手机返还。

该女士生前身患重病,患病期间弟弟一家负责照顾,对此,女士非常感激。

她还有一个女儿,但是女儿肢体残疾、多种疾病缠身,除此之外也没有其他更近的亲人了。

女士看到自己身体每况愈下,知道或许时日无多,默默地思考如何安排后事。

女士心疼女儿,也知道女儿治疗和请保姆都需要费用开支,于是给予女儿现款100万元和价值约160万元的商铺。

之后过了两三年,在2023年6月份,该女士在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全程录音录像,确保遗嘱的订立合法有效。

当天,遗嘱订立过程主要分为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她表明感激患病期间弟弟一家的照顾,明确表示自己身故后,遗产全部由弟弟继承。

第二部分,说明生前曾赠与了女儿现款100万元和价值约160万元的商铺,但是鉴于女儿患病的情况,若后续女儿医疗和照顾等各方面需要钱了,弟弟需要出具相应的费用,确保女儿衣食无忧、生活质量不下降。

第三部分,弟弟做出承诺,关于外甥女的照顾,若外甥女各方面出现欠缺,他会及时给予帮助,确保外甥女医疗和生活质量。


该女士去世后不久,她的女儿把舅舅告上法庭,称其侵占遗产,要求舅舅返还遗产并给予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经过盘点,该女士留下遗产总额共计是857万余元。

订立遗嘱当天,该女士的弟弟转出300万元到了自己儿子的账户,声称是该女士赠与他儿子的钱。

但是女士的女儿认为这部分钱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经过审理,最终认可该300万元属于女士生前的赠与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女儿还要求舅舅返还家中的现金、美金和黄金首饰,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女儿提供证据。

但是女儿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述财物的存在,所以该要求也被驳回。

另外,女儿还要求舅舅返还母亲生前使用的手机。

针对这一点,鉴于手机是该女士个人物品,在感情上承载着一定的寄托,所以判定返还,手机由该女士的女儿保管。

所以最终,判定返还手机一部,但是对于女士女儿的其他诉求全部驳回。

一审判决之后,女儿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

该女士订立遗嘱时意识清醒、行为独立,随意遗嘱的效力得到肯定,该女士的弟弟合法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其实该女士已经为女儿留下了属于她的份额,之前赠与的金钱和商铺,她在遗嘱中着重强调了这部分财产属于女儿。

除此之外,还在遗嘱中明确要求弟弟应该对女儿的医疗和生活给予保障。

最终,判还了目前生前的手机,对于失去妈妈的女儿来说,这无疑也是一个精神的慰藉,法外兼顾了人情,或许无需证据,就该属于女儿。

或许母亲已经在想尽办法给女儿最大的保障了,既有可支配的金钱,也有舅舅的守护。若你处在这位母亲的角度,面对残疾多病的女儿,是否会认可她的安排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