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家住百年老街的王先生收到一张5094.9元的天价水费单,他先后联系了供水单位和小区管理方,寻求解决方案,却被告知要自己承担。
王先生住的是父母留下的老房子,房龄已经超过百年,王先生也在这套房子已经住了70多年。
2026年3月20日,王先生居住小区的供水单位给居民统一更换了水表;4月18日前后,王先生发现自家水压突然变小,当即便他查看了水表更换后情况,发现水表有渗漏,于是就联系了供水单位和小区管理方。
维修人员到达后,发现是有一处弯头脱落,一个半小时维修后,恢复正常供水。
一周后,4月25日,王先生便接到了上月的水费账单5094.9元,用水量1258吨。王先生当时就懵了,自己在这套房子已经住了70多年,用水量一直保持在每月10吨上下,水费也差不多40元左右,这1258吨水是什么情况?
因为五一假期临近,王先生便决定节后去了解情况,解决问题。
节后,王先生专程到了该供水单位,调看了上一个月的用水数据。数据显示,王先生家用水量突然变大的时间是在3月27日前后,一直持续到4月18日,1258吨的用水量也就是在这个时间产生的。
王先生住的百年老房,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种问题,看到水量突然增大的时间点,王先生突然意识到,这会不会和3月20日统一更换的水表有关?
于是,王先生对用水量和水费提出质疑,继续找供水单位沟通。通过两次沟通,该单位却说,经核查,他们没有问题,产生的5094.9元需要王先生自行承担。
这个结果让王先生很气愤。一个月用掉1258吨水,每天平均用掉40吨,如果24小时不停地开着水管,每小时也要流出2吨水,这水哪去了?
带着这个疑问,调解员来到王先生家居住的小区,并请来了供水单位负责人洪先生。
负责人说,他们的水表都是正规部门制定,气量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目前区域水压流量,每个小时确实可以流掉2吨左右的水。
水流掉的账是算明白了,这一个月的费用该如何承担呢?
供水单位洪先生说他们在3月20日更完水表,7天后,抄表员通过走表数据发现异常,推测有漏水情况,3月29日,派单员到小区贴了提示单,提示单上说明了这个情况。
对于这个说法,王先生说自己当时并没有第一时间看到,直到上周日才从一个工作人员口中得知有过提示单。
王先生解释,因为这是老弄堂,虽然都在住一个楼栋,但不同楼层都有不同进出口,就像他们这个楼栋,一楼和他们家都不走一个楼栋,正常知晓情况的,贴通知送快递都是分开来送。
所以,对于水表漏水的情况,自己一直清楚,况且收入有限,如果全部要他来承担,正常生活一定会收到影响。对此,负责人没有强制要求王先生承担,说可以协商。
费用可以协商,但1258吨水就这么流掉了,谁之过?
我们提炼一下问题:
1.王先生的小区更换水表后,一个月用了1258吨水,出现天价水费5094.9元,认为这个费用不该自己承担。
2.供水单位说自己设备没有问题,也通过张贴提示尽到了提醒义务,不承担费用,但出于特殊情况,可以协商。
《民法典》及各地供水条例,水表前的管道及设施(含总阀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管理。若因此段漏水,责任及水费应由供水单位承担;
水表后用户 “谁所有,谁负责”。一旦进入水表之后直至户内,产权属于用户。用户的法定义务包括: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发现异常需及时止损。
王先生在3月20日更换新水表后,一直漏水,直到4月18日水压出现问题,才发现水表有渗漏;认为这是供水公司安装时出现问题,事后没有及时排查所致。
根据上述条例,王先生家的漏水点在水表后的弯头脱落,按照上述原则,表后设施的维护责任确实在于房屋产权人(王先生),这也是供水单位拒绝承担费用的主要依据。
虽然漏水发生在表后,供水单位也张贴了提示,但这是否代表履行了“警示与协助”义务呢?
《民法典》的减损规则(第591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王先生用水量突然增大,抄表员也发现了这个异常,供水公司作为专业服务方,对用水数据有监测和提醒的义务。
虽然供水单位在3月29日贴了提示单,但王先生居住小区环境特殊,他并没有第一时间看到,这种告知方式是不是算尽到了义务?
追责只是事后的一种处理方式,如何避免这种损失才是要关注的问题。
毕竟,生活中,谁会舍得24小时开着水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