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七旬老人卖菜收到假币,抓住对方不让走,混乱中对方被打成轻伤一级,本以为这事就过去了,谁知一张法院传票寄到家门口,对方索赔16万!
70多岁的滕大爷做梦都没想到,抓住一个用假币骗他两次的人,自己反倒成了被告。
滕大爷在江苏一个乡镇农贸市场摆摊,卖点自家种的红薯。
2023年2月那天清早,一个女的戴着口罩和头盔,挑了红薯上秤,递过来一张现金。
大爷一接过来,手指捻了捻纸币,这纸发软发滑,怎么摸怎么不对。
他抬头多看了对方两眼——心里猛地咯噔一下:这不是前两天骗他250块假币那个人吗?当时她从大爷这里买了一袋鹅蛋,递给他的全是假币,他回家才发现,白干了好几天。
大爷一把薅住她:“你别走,上次给我的也是假币!”对方使劲推搡想跑。
大爷的女儿滕女士正好过来,问清情况,上去就帮忙。
女子挣扎得特别凶,又踢又踹,嘴里骂骂咧咧的。
父女俩费了好大力气才把她按住,脸上胳膊上也都挂了彩。控制住人之后,立刻报了警。
警察到场一查,这女子身上还带了600元假币,当场被行政拘留。滕大爷心想,这事总算有个说法了。
结果没想到,过了好长一段时间,一张法院传票寄到了家门口——那个用假币的女子反过来起诉他们父女,说自己的健康权被侵害了,要求赔偿16万8千多。
女子伤情鉴定是轻伤一级,眼眶内侧壁骨折、肋骨骨折。
滕大爷拿到传票手都在抖:“我卖个红薯,被骗了钱,抓住他,我还得赔他?”
法庭上,情况才慢慢理清楚。
法院查明,滕大爷摆摊的乡镇农贸市场人员流动性强,没有监控设备。
如果当场不拦住人,骗子跑了就再也找不到了。而且父女俩控制住人以后第一时间报了警,整个过程目的是阻止对方逃跑,不是要打人。
法院认定,这属于《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的“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侵害、情况紧急来不及找公权力帮忙时,老百姓在自己能做的范围内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把用假币女子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了,一分钱不用赔。
这里还有一件事,很多人不知道。
判决书是2024年12月31日寄到的,那天正好是滕大爷的生日。
女儿说,那是给她爸最大的一份生日礼物。
2025年4月,滕大爷去世了。
他走之前,等到了这句话:法,不向不法让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