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够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大李玫瑾教授曾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进行严惩!
街头有人摔倒,旁人伸手一扶,本该是最朴素的善意。可偏偏有些故事,开头是热心,结尾却像拆盲盒:有人被感谢,有人被索赔,还有人被一句“不是扶的,怎么会在现场”堵得心里发凉。
于是,“扶不扶”不再只是道德选择,还变成了社会考题。李玫瑾教授相关建议在舆论场引发共鸣,原因并不复杂:善良不能靠碰运气,公道也不能靠摄像头临时救场。
这类话题最刺人的地方,不在于老人摔倒本身,而在于少数人把同情心当成提款机。扶人者原本只是路过,手刚伸出去,麻烦就像胶水一样粘上来,赔偿张口就来,证据却像冬天的蚊子,半天找不到影。
法律并没有让好人裸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常被称为“好人条款”,目的就是给善意救助撑腰,让见义勇为不再先算风险账。
也就是说,扶人不是“谁扶谁赔”,救人也不是“谁善良谁倒霉”。只要事实证明行为属于自愿紧急救助,法律保护的方向非常清楚:该暖的是好人的心,该冷的是讹人的胆。
人民网曾关注过“义工扶92岁老人被讹只能靠监控证清白”的事件。老人摔倒后被义工扶起,后来家属产生争议,最终靠监控还原情况。此事之所以引发广泛讨论,正在于不少人担心:如果当时没有监控,好心人又该拿什么证明清白?
这个问题听起来像段子,落在当事人身上却一点都不好笑。做好事还要先环顾四周找摄像头,热心群众像侦探一样先取证再出手,这种场面本身就说明,少数恶意索赔已经伤到了公共信任。
更值得警惕的是,有些纠纷未必只是老人一个人的问题。老人年纪大,记忆可能混乱,表达也可能不清楚。真正把事情拱成“大案”的,往往是旁边急着算账的家属。
老人一句“记不清”,家属立刻接上一句“肯定是他撞的”;老人还没开口,索赔数字已经排队出场。这样的桥段看似夸张,现实里却并不少见。如果有人明知没有证据,还鼓动、威胁、纠缠索赔,那就不是误会,而是把善意当猎物。
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所谓“碰瓷”,包括故意制造或者编造被害假象,以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指导意见还指出,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调取监控、证人证言等材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说明,标题里的“严惩”不能理解成情绪化泄愤,而要回到法治轨道。普通误认和恶意讹诈不是一回事,记忆偏差和故意编造也不是一回事。办案要看证据、看行为、看主观恶意,不能一听索赔就定罪,也不能一看年龄大就放任。
敲诈勒索罪同样有明确规则。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判处罚金;没有获得财物的,也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判处罚金。换句话说,“不够判刑就高额罚款”这类说法,真正可取的地方在于提醒社会:讹诈不能零成本,恶意索赔不能只靠道歉收场。
但有一点必须讲清楚,惩罚不能搞株连,更不能把无关亲属一锅端。社会主义法治讲的是谁行为、谁负责,谁参与、谁担责。若子女在场指使、编造事实、围堵施压、参与分赃,就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若亲属并未参与,不能因为血缘关系就被情绪推上处罚席。
真正有威慑力的办法,不是喊得越狠越好,而是查得越准越好。谁报假警,依法处理;谁虚构事实索赔,依法追责;谁围堵、滋扰、威胁好心人,依法定性。这样一来,老实人不用怕,真摔倒的老人也不会没人扶。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依法惩治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也释放出清晰信号:不管手段怎么换,本质上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等方式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符合法定条件的,就要依法惩处。这个逻辑放到恶意索赔场景里,同样有警示意义。
中国社会历来讲扶危济困,也讲是非分明。好人做好事,不该像踩雷;老人遇困难,也不该被少数人拖进舆论泥潭。扶人者需要保护,真正需要帮助的老人更需要保护,因为公共信任一旦被败坏,最先受伤的往往还是弱者。
街头救助最理想的画面,不是人人举着手机互相防备,而是有人扶人,有人报警,有人协助取证,有人依法处理后续。善良要有温度,规则要有硬度,两者合在一起,才是社会最稳的底盘。
“扶不扶”的答案不该变成一道冷冰冰的选择题。一个健康的社会,既要让摔倒者有人扶,也要让扶人者不被讹。扶起老人,是文明;惩治讹诈,是公道;让文明和公道站在一起,才是中国法治最有力量的模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