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本不该发生的!上海,一23岁女子花139元参加徒步活动,谁成想她半路体力透支了,于是她一个人返回,可她还是晕倒在了路上。被人发现时为时已晚,女子离世了。
女子家属很气愤,认为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起诉了他们,要求赔偿。
可对方却说,一共52个人,收了6490块钱,但花了6130块钱,活动属于非盈利的,并且报名时已经提出免责声明了,凭什么承担责任。法院给出了正确的判决。
2024年6月9日,上海某旅行社在南京某景区组织了一场徒步活动,全程11公里,累计爬升650米,难度标注一星,52人报名参加,3名领队随行。当天气温超过三十度,山里闷热异常。
张女士没有户外经验,走到半程就头晕、胸闷、四肢无力,整个人快撑不住了。张女士主动告诉领队自己撑不下去,想先返回。
领队点头同意,然后转身带着队伍继续往前走了。没有人留下来陪张女士,没有人记下张女士当时的位置,没有人告诉张女士怎么联系急救,也没有人确认张女士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独自下山。
张女士一个人走进了回程的山路。那条路上没有其他队员,山里的热气把人闷得发慌。走到半途,张女士晕倒在地。
下午三点左右,一名路人发现了昏迷的张女士,拨打了急救电话,但一切都来不及了。而领队直到晚上六点多清点人数,才意识到张女士不见了,此时距张女士出事已经过去了整整三个多小时。
组织方在法庭上的抗辩理由,听起来算是说得出口:一共才赚了360块钱,属于非盈利活动;而且报名时签了免责声明,张女士是自愿参加、自愿中途返回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说得清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规定不看你收了多少钱,只看你是不是这场活动的组织方。52个人、3名领队、统一出发、统一返回,这就是组织行为,非盈利的说法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
组织方在张女士明确告知身体不适、提出返回时,没有安排任何人陪同,没有确认张女士的身体状态,没有提供任何急救处置,这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实质性缺失,一纸格式条款无法为这种缺失背书。
2021年甘肃白银马拉松21人遇难后,国家体育总局随即收紧了户外赛事管理要求,2022年发布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户外活动组织方须制定应急预案,对参与者保持持续的安全监护。
领队在发现队员异常后必须第一时间采取处置措施,而不是点头放行、继续前进。三小时后才发现张女士失踪,这才是最致命的失职。
法院最终判决组织方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结果还在执行阶段,家属能够拿到多少赔偿,仍有待跟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