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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谁死谁有理!"上海,一70多岁大爷刷老年卡上车,找了个座儿。谁成想,屁股刚

"不是谁死谁有理!"上海,一70多岁大爷刷老年卡上车,找了个座儿。谁成想,屁股刚坐稳当,才两分钟,就开始大口喘气、直冒冷汗,眼睛一闭再没睁开。

前后也就十来分钟,人就这么没了。家属哭得撕心裂肺,转头把公交公司告了,说司机和售票员没第一时间做心肺复苏,车上连个急救箱都没有,索赔十多万。

公交公司觉得冤:我们立马打了120,还开车去接救护车,还能咋办?这事儿闹到法院,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先还原一下整个过程。2024年12月16日早上7点32分,李老伯在佘山汽车站上了公交,找了座位坐下。

7点35分,售票员走过来售票,叫了几声没反应,拍了拍肩膀,发现李老伯脸色和呼吸都不对。7点38分,前座乘客拨打120,售票员接过电话,和急救中心约好了就近汇合地点。

7点39分,司机调整路线开过去。7点44分,急救人员登车把李老伯接走。8点36分,医院宣告死亡,死因:心源性猝死。

整个处置过程,从发现异常到联系120、改变路线接应,总共就几分钟。家属的两个诉求,法律层面各有说法。

先说没做心肺复苏。中国法律对非医护人员实施急救的态度,是鼓励但不强制。国家卫健委的立场一直没有变过,不规范的CPR操作本身有造成肋骨骨折等继发伤害的风险,且对无专业培训的司乘人员,无法以此设定强制法律义务。

2021年《民法典》第184条明确写明,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为了鼓励普通人出手相帮,而不是要求所有人必须出手。

再说车上无急救箱。这一条能不能成立,取决于公交运营相关规范对车辆配置的具体要求,并非所有类型的公交线路都被强制要求配备急救箱,需要逐条核查依据,不能仅凭印象认定。

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依据《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客运合同规范,对旅客在运输途中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但这一义务的核心,是在合理限度内作出响应,而本案中,售票员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采取行动,三分钟内联系120,四分钟内改变行驶路线接应急救,全流程有明确时间节点记录,处置可谓及时。

法院的裁判逻辑,和2020年南通谷某超市猝死案是一脉相承的。谷某案里,店长正当拦截一名行窃的老人,老人突发心梗身亡,家属索赔38万,一二审全部驳回。

维权方的行为是否合法,以行为本身为标准,而非以最终结果为标准。一个正常实施正当行为的人,无法合理预见对方存在严重基础病,因果链条在法律层面不成立。

公交司乘人员无从预知李老伯上车时已处于心源性猝死前期,也不具备专业急救资质,在发现异常后的每一步处置均有据可查。法院最终判决公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是谁死谁有理,也不是谁遭遇了不幸就一定有人该赔钱。法院判案的落脚点,从来都是过错、因果和义务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