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一男子考驾驶证,科目二考了两次没有通过,然后他申请把C1改为C2车票,又缴纳了C2的培训费,培训后又考了一次科目二,还是没有通过。之后他又瞒着驾校自行报名了最后两次科目二考试,都没有通过。提前约考的科目三也没有通过,男子认为驾校收费不合理,就把驾校告了,要求退还培训费、误工费、交通费。 判决结果出来了!(信息来源于5月13日的澎湃新闻)
李智(化名)想要考个车票,千挑万选后,选中了一家性价比高的驾校。
驾校承诺在这学习包学包过,如果不过,由驾校承担补考费。
李智觉得这个不错,他一次性交了3680元的培训费,驾校为李智完成了学员的注册,缴纳了C1车型的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费用,以及驾驶证工本费。
科目一的考试,李智顺利的通过了!
进入科目二培训的时候,教练给他示范几遍之后,就让他自己练习。教练也没有在旁边指导,李智练了几天之后,觉得自己还可以,就跟教练说基本没问题了,差不多可以约考了。
第一次科目二考试,李智没有通过。
教练又给李智示范了几次,李智又练了几天之后,等到约考时间,他们又第二次约考科目二,可惜的是,他又没有过。
由于两次都没有通过,把李智搞得心灰意冷,他决定把 C1车型变更为C2,驾校同意了,并收取了1500元的C2的科目二和科目三培训费。随后驾校又为李智缴纳C2的科目三考试费用。
经过培训,李智第三次参加科目二的考试,但是还是没有通过。然后李智想着要不先把科目三考了吧,科目三过了还能增加点信心,结果科目三他也没有通过。
李智觉得这驾校的培训好像也没有什么作用,于是他瞒着驾校,自己约考了科目二的第四次和第五次考试,但是遗憾的是,他都没有通过。
由于科目二的5次考试都没有通过,李智没有办法取得驾驶证,他认为驾校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就要求驾校退费。
驾校认为他们已经完成了正常的培训课程,而且李智的后两次科二考试没有通过驾校,自行约考,考试没过,他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经相关部门调解之后,双方初步达成一致。
教练向李智退还后来收取的1500元的培训费,驾校又免费为李智重新注册了,并承诺不再收取额外的培训费用,但后续的考试费要求李智自行承担。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后,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后来,李智还是不愿意缴纳重新注册的考试费用,所以口头协议约定作废。
李智把驾校告了,要求驾校退还培训费以及由培训产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
审理认为,驾校已经为李智提供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培训服务,李智在参加三次科目二考试后没有通过的情况下,又自行预约两次考试,仍没通过,是他最后五次考试都不合格导致的无法继续考试。
驾校已经免费为其重新注册,且返还了1500元的二次培训费, 李智没有办没有证据证明驾校存在培训不足的问题,李智要求的返还误工费、交通费不予支持。
李智对此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驾校承诺包过就就应该保证学员完成课时拿下驾驶证,但本案中,由于李智变换车型,并且最后两次考试没有通过驾校自行约考且没有通过,是导致他没有拿到证的根本原因。
驾校要为他重新免费注册,要求他自行承担后续的考试费用,他也答应了,但又自己反悔,所以驾校提供的服务不存在违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民法典》第509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是李智自己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他们当初约定的义务,如果里李智的最后两次科目二的约考通过教练同意,且没有通过考试,那么驾校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李志自行约考没有通过考试,责任在他自己。
不是谁告状就是谁有理,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双方都要遵守约定,由不遵守约定导致的损失,对方没有责任为你的行为买单。
大家对这件事怎么看?评论区聊一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