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桥的老人刘某夫妇,他们名下有一房产70平方左右,在2014年为了避免遗产税将房子以151万元过户给了大孙子,两人未收房款,一直居住在这个房子里直到先后离世,老大一家在两位老人离世后,不同意之前到遗产继承比例,老二老三无奈,只能告了老大,期间经过了仲裁,一审,到二审才平了此事。最后是这样判。
近日一则遗产纠纷的事件引发网友热议。
上海虹桥到刘某夫妇有一所70平左右的房子,这所房子是两人年轻时买的这一住就是一辈子。
眼看两人年纪越来越大,他们便想这所房子最后要怎么划分?因为他们家有三个孩子,于是两人决定按照房款的比例,老大40%,老二老三各30%的去继承。
但是在2014年的6月,刘某夫妇为了将来避免遗产税,在大儿媳的建议下,按照151万元的交易价过户给了自己的大孙子,并且两位老人没有收取房款仍然居住在这个房子里。
并且与老二老三两家沟通好,两位老人离世后把房子卖了再分钱。两家也没有想着先跟他们把钱拿上,觉得都是亲兄弟,没必要这么着急。
到2018年和2023年两位老人先后离世,老大一家却不同意老人生前的遗产继承比例的划分。老二老三多次向老大询问此事,大老大都没有正面回答或者逃避这个问题。
实际是老大一家觉得给老二和老三分的太多了,于是他们把门锁换了拒绝与老二老三沟通,老二老三也非常生气,于是把老大给告了。
老二老三觉得老大多分10%是应该的,但他们平时也非常照顾老人并没有比老大少付出什么,完了老大还觉得给他们分的多,简直太过分了!
一审时,刘某的大孙子表示,房子是老人生前送给自己结婚用的,实际上是属于赠与,也就是房子属于自己的,老人离世后,他们没有权利再分房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专业人士也对此事进行了分析,老人虽然生前留下了遗产的录音视频以及有房屋过户的相关文件,但是在立遗嘱的时候没有两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场证明,所以人的遗嘱其实并不能起关键作用。在法律上这样的遗嘱被视为无效遗嘱。
也正如刘某的大孙子所说,这所房子已经过户给了,他就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其他人是没有权利去处分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审认为过户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两位老人一直到离世都没有主张过要收房款的事,在法律上被认定是无偿性的,所以法律上认定房子属于赠与,最后驳回了老二老三请求。
后续老二老三一家又提供了当时老大与父母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过户房子的初衷,并不是赠与,而是避免遗产税,包括几人继承遗产的比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还是要看老人的核心意思,虽然法律上认定是赠予,但对于老二老三提供的更多信息来看,老人的本意是三人都可以继承的,并不是赠予的意思。
二审时相关部门再次核查了相关证明以及相关的聊天记录,发现老人让三人继承遗产的意愿赠与是冲突的,根据相关规定,老人离世后,孩子都有继承权,应该各继承30%,于是最后改判由大孙子向老二老三两位叔叔各支付503300元。
对此你觉得老大一家亏不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