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妻子难产离世留下两个女儿,没想到长大后因为结识了另外一个人,不会游泳的女儿们竟跑到水库玩水,最后双双溺水而亡。她们的父亲悲痛之下将这个人以及电站经营者起诉,要求其赔偿270万余元,最终法二审判决潘某向伍某赔偿丧葬费91992.6元。
伍某与妻子黄某原本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可是妻子生育小女儿时竟遭遇了难产,在2011年离世了,只留下一个大女儿,以及刚出襁褓的小女儿。
2024年,两个女儿与自己的另外两位好友因为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了大他们挺多的潘某。
几人趣味相投很快就打成一片,并且五人还互相添加了联系方式,时常聊天,并且偶尔相约外出游玩。
伍某平时因为工作太忙没时间陪孩子,对于她俩结交新朋友的事情也没有太在意,每次也都同意她们出去与这几个朋友玩,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一次普通的出门游玩,却让女儿们再也没能回来。
2024年7月23日,潘某突然兴致大发,想去县里的某水库游泳,虽然他知道其他四人并不会游泳,但是依然想有人陪着自己去,便向伍某的两个女儿以及另外两人发出了邀请,四个小孩都贪玩便高兴的答应了。
于是潘某开着自己的车,搭着四人前往水库。一开始他们几人只是在水坝处吃零食、闲聊,但是随着太阳越来越烈,潘某实在受不了了,想要去水里凉快凉快,便提出下水游泳。
其他四人虽然知道自己不会游泳,比较拒绝,但是又觉得天气十分炎热,不会游泳就在浅滩上玩一玩不就行了?也可以解解暑。
于是在潘某的带领下,一行五人硬是无视了水库“禁止下水游泳”的警示牌,从杂草、杂树丛中进入到了水域以及岸边的沙滩上。
一到了水库水域,潘某就迫不及待地跳进了水里游泳,其他四人也是规规矩矩地在浅滩玩水。玩着玩着可能是尽了兴,四个人又往里走了走,这时水也才到他们的肚子跟胸口处。
潘某一个人游觉得也没有什么意思,看到四个人这时正站在水里说悄悄话,突然起了恶作作剧的念头,想要吓吓几人。于是他回到岸边,双手朝前,做一个类似跳水的动作要扑向四人。
扑过去之后水花四溅把他们惊得连连大叫,潘某又继续向几人走去,把他们更是吓得一边尖叫一边慌不择路向深水区走去。
这时意外发生了,水一下子淹过了他们的口鼻,不会游泳的四人同时溺了水,潘某见此连忙游过去施救。
经过一番努力他救起了其中一人,而当他回去救伍某两姐妹时,却因体力不支,救援失败,最终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两人溺水。
伍某在家收到噩耗,备受打击。妻子离世只留下两个孩子,自己现在没能把她们抚养成人,竟然还要白发人送黑发人。
一气之下,他将潘某以及水库经营方告了,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270余万元。
一审酌定潘某承担70%的责任,伍某需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向伍某赔偿丧葬费91992.6元,而电站经营方并不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2025年1月法院还对潘某做出刑事判决,判处其因过失致人死亡有期徒刑4年。
上月本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伍某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34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监护人须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包括防溺水安全教育 。
伍某的两个女儿在此事发生时一个15岁,一个13岁,她们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然到水库玩水,没有提前对行为的风险做出预判,有一定的自身责任。
而他们的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提前询问女儿游玩去向,禁止两人前往,也没有对她们进行溺水危险教育,没履行自己作为监护人的职责,理应承担30%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违反这些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而对于水电站经营者来说,水库不是公共区域,而是属于“非开放经营性公共场所”,也已经对周边进行了拦护措施,并且放置了危险警示牌,是他们几人不顾警告,强行穿过草丛进入水域,已经尽到了相关管理责任,所以法院并不支持伍某提出的水库也需进行赔偿的要求。
案发时潘某27岁,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明知其他几人不会游泳的情况下,未携带救生工具,领着四人到水库,并且恶作剧惊吓四人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虽然及时救援但是却因体力不支没能完成救助义务,理应承担70%责任。
大家对这样的责任划分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