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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一男子在网上与16名网友交换了487部那种视频,后被警方查获,其中

黑龙江哈尔滨,一男子在网上与16名网友交换了487部那种视频,后被警方查获,其中有479部被认定涉黄。男子不服气,认为自己与网友是资源共享,且自愿分享,没有对外传播,也没有赚钱,不构成犯罪。然而法院的判决让男子后悔都来不及。

据悉,李某经过多年积累,在自己的电脑中存下了上百部的“小电影”。李某对这些电影都反复看了多遍,实在是看腻了。

后在一起上网过程中,李某无意间接触了一个资源交换群,里面有几个人与李某有着同样的爱好,这让李某感到无比兴奋,就像找到了组织一样。

此后,李某等人便将自己的收藏拿出来分享交换,交换资源的人数也逐渐发展到了17人。

然而李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就分享了一些“小电影”,警察居然找上了门,将李某等人一一抓获,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经查,李某等人共交换分享了487部“小电影”,其中有479部被认定为淫 秽物品,即具体描绘性行为的影视录像。

李某对于“小电影”被认定为淫 秽物品,并没有异议,但他认为自己只是与群友无偿分享,并没有到处传播,所以不构成犯罪。

其实这是李某对于传播淫 秽物品犯罪行为的认知错误,以为好友之间的分享不算传播,且以为只有收费了才会构成犯罪。

但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来看,只要是传播了“小电影”,那不管是传给了谁,就算传给了妻子、亲友都算违法。不过只要对方不觉得是猥亵、骚扰,没有选择报警举报,警方也不会来管。

可一旦传播数量过大,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那警方就要来处理了。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 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 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数量达到该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2倍以上的;(2)数量分别达到该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两项以上标准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

上述(1)是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电影20个以上。

也就是说,只要传播淫 秽物品数量达到40个以上的,就可以定罪处罚。而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则只要传播20个就可以定罪处罚了。

李某与其他群友共计传播了400多部这类电影,显然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

最终,法院考虑到李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所以仅判决其有期徒刑7个月。

最后,从这起案件来看,无偿分享“小电影”这是要构成犯罪的,而不是看是否牟利。

在这里我们需要提醒广大网友,一定要摒弃“网络无责”的侥幸心理,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并且自觉抵制淫 秽 色 情等不良信息,做到不传播、不交换、不浏览。

唯有如此,才能不触碰法律红线,也避免了重蹈李某一案的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