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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62岁患抑郁症的男子,在家自行割 腕,家人发现后紧急送医,治疗外伤。医生

浙江,一62岁患抑郁症的男子,在家自行割 腕,家人发现后紧急送医,治疗外伤。医生了解病人的情况后,强调家属要给患者服用抗抑郁的药物,并要求家属保持患者身边不离人。可是,男子还是在入院治疗的第二天坠楼,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随后家属把医院告了,认为是医院没有阻止男子的这种行为,要求索赔1528011.55元。判决结果出来了!

红星新闻5月12日对此进行了报道。

陈某因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终日郁郁寡欢。

债主经常上门催债,家人也不堪其扰,陈某不是老赖,但目前他确实也没有能力还上这些人的债务,但是债主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大家都是为了主张自己的权益。

他们越是来催,越是搞得陈某家不得安宁,陈某更是没有心思想办法赚钱来还他们,慢慢的陈某抑郁了。

开始债主们还不信,以为陈某就是不想还债,后来直到发生陈某割 腕事件,大家也都消停了,因为一旦陈某人没了,他们的债也就无人能来偿还。

陈某轻生的这种行为,很快在债主圈就传开了,他们都惊慌失措,此时的债主们,甚至比陈某本人更希望陈某能够平安的活下来,他活着就有希望,他要是没了,他们的账又由谁来还呢!

后来他们得知陈某被送医后抢救过来了,心里才松了一口气。可不曾想,第二天陈某居然坠楼了,这次他没有那么幸运,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债主们的心都凉了大半截!

陈某在送医进行外伤的治疗过程中,医院了解他的情况后,强调家属要不离身的陪护,并且要给陈某服用抗抑郁的药物。

但陈某还是在家属的眼皮子底下走出病房,然后强行推开装有限位器的窗户一跃而下。

陈某的家属把医院告了,认为医院防护措施不到位,没有阻止陈某的这种行为。家属主张要求医院索赔各种费用1528011.55元。

陈某家属认为,医院知道陈某患有重度抑郁有明显的轻生的倾向,还没有采取隔离的保护措施,是违反规定的,这直接导致了陈某的离世。院方存在过错,应当赔偿。

而院方则表示,陈某入住是因为外伤而非抑郁。医 院对他的外伤治疗采取了合规的方案,没有任何过错。

陈某是在住院的第二天发生的轻生事件,在此过程中,家属均有陪护,而且陈某是强行采取破坏性行动,才完成的这一行为,这完全超出了院方正常的监管范围。

经审理认为,首先,陈某轻生意图明显,是他主观选择的结果,不是安全防护不到位的原因。

其次,院方虽然知道陈某是患抑郁症有的这种倾向,但医院在硬件上不具备精神专科医院的隔离措施,无法达到陈某家属要求的那种标准。

从护理角度看,医护人员每两小时巡访,符合要求。

而院方也多次嘱咐家属要加强陪护,并按要求服用精神药物。

但事发当天,从监控视频可看,陈某曾两次独自走出病房,而家属没有全程跟踪,没达到家属该做到的陪护标准。

因此家属和陈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

一审认为,医院在治疗陈某外伤期间,已尽到相应责任,也达到了安全保障的标准,不存在过错,陈某家属主张的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陈某家属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该条文列举的场所未明确包含医院,但医院也公共场所,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医院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保障患者在其场所内的人身安全。

医院应当确保病房窗户有防护设施如限位器、防护栏等。

但本案中,医院也做到了这些,但由于患者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他主官不想活了,而故意寻找轻生的途径,尽管医院强调家属要严加看管,但家属没有做到,导致患者在家属眼皮底下走出,并且进行了破坏性行动才成功跳下去的。

所以,院方该做的都做到了,不存在侵权责任。

不是自己受到损失了,就一定是他人侵权,要多反思自己是否有过错,自己的错误不能强加给别人 。

大家对此怎么看?欢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