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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大了!”浙江杭州,一女子花6500元月薪请了位住家育儿嫂,俩人说好,24小时

“闹大了!”浙江杭州,一女子花6500元月薪请了位住家育儿嫂,俩人说好,24小时住家,负责孩子一切事务和简单家务以及做饭,谁知刚干了一天,女子说育儿嫂不专业,当晚就要她下户,女子从早上6点算到晚上10点,16个小时给育儿嫂转了167元,不料,育儿嫂非要女子按一整天计算,俩人争吵,育儿嫂把女子打了一顿,女子报警,育儿嫂钱没挣下,还给女子赔了500元,网友眼睛雪亮: 时薪10元,比周扒皮还厉害!

沈女士孩子半岁,平时都是母亲照料,为了省心,她找到家政公司,以月薪6500元的价格找了个住家育儿嫂高某。

按照沈女士的理解,既然是住家,那就是24小时待命。

5月5号晚上,育儿嫂高某来了,沈女士和她约好,24小时住家,负责孩子一切事物以及一些简单的家务和做饭。

晚上不用她带,如果沈女士要加班,高某就得帮忙带孩子。

6号早上,高某正式开始干活,可才干了一天,沈女士发现不对劲了。

孩子在床上趴着,高某拽孩子手时,没轻没重,给孩子冲奶粉时,她要沈女士母亲来冲,拌米粉时,要高女士母亲来拌。

高女士越看越觉得不对劲,发现高某一点都不专业,这样的人她不能用了。

到了晚上,高女士就找中介说了,让高某下户,可中介说今天太晚了,沈女士答应,让高某在家里先睡一晚,明天再走。

沈女士算了算帐,之前她和中介说好,不满一天按小时算,那么从早上6点算到晚上10点,一共16个小时,高某工资是167元。

中介认同,沈女士算的没错,沈女士就把钱转给了高某。

谁知过了20分钟,高某火了,当时沈女士一家都已经睡了,高某突然就疯狂砸门。

孩子被惊醒,吓得哇哇大哭,高某大喊大叫:我干了一整天,凭什么不给全天的工资?

沈女士急了,说你别急,你去次卧等我。

谁知高某不走,就只管在那里大声吵闹,沈女士母亲急忙来劝她,高某一把沈女士母亲推走。

沈女士挡到母亲前面,可没想到,高某上手就抓,顿时把沈女士打了一顿。

沈女士报警,警方赶来,发现沈女士手臂上青一块紫一块。

经过调查,原来是中介两头欺瞒,中介跟沈女士说,育儿嫂是24小时待命。

转头跟高某说,你每天干到晚上9点就行了。

在高某看来,她已经干到了9点,就是完成了一整天的工作,必须拿全天工资。

而沈女士觉得,你24小时才算一天,现在提前走了就是不满工。

这事闹大,高某拿到手167元工资,可她把沈女士给打伤,又赔了沈女士500元医药费。

之后沈女士去找家政公司,公司答应退还沈女士3600元中介费并给予补偿。

可沈女士不解气,找到媒体诉说委屈。

可万万没有想到,网友一边倒的说沈女士有问题!

有人说了,既要带孩子还要做家务做饭,不是一般人能干的,等于说除了睡觉以外,其他时间都在干活。

也有人说,24小时6500?你比周扒皮还周扒皮!

人家干了16小时,你给人家167元,一小时才10元,做临时工洗盘子也不止这个价,何况是带孩子!

人家做了16个小时,相当于正常人两天的工作时长,人家也干了一天了,至少也得给一天的工资,做人不能这么计较!

更有人说,按照雇主的意思,必须得24小时工作才能赚到她所谓的一天工资,那得请个机器人!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67元支付16小时劳务,折合时薪仅10.4元,远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即便属于劳务关系,沈女士主张“24小时才算一天”的逻辑严重剥夺了高某的基本报酬权。

高某提供了实质劳动,沈女士仅按所谓“不满一天按小时算”的条款克扣,实质上构成了对劳务价值的压榨,极易引发激烈的对抗。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对雇主承诺24小时待命,对阿姨称“9点下班”,这种两头欺瞒才是冲突的起源!

中介没能如实告知劳务细节,导致双方对工作时间的理解产生根本偏差。

虽然高某打人违法且已赔偿,但中介因未尽到如实报告义务,应该退还沈女士中介费。

若给沈女士造成其他损失,沈女士有权要求中介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