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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九派新闻报道,河南南阳,一货车遭男子拦停,老板将其拉开至5米远,司机确

5月8日,九派新闻报道,河南南阳,一货车遭男子拦停,老板将其拉开至5米远,司机确认安全后起步。岂料男子竟突然冲进盲区被碾截肢。

司机被羁押502天,含泪喊冤:要不是监控拍下他自己钻进车底,我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事情的起因是一场砂石资源纠纷。谌先生为了拦住秦先生的货车,阻止砂石被运走,一次次站在车前不让走。

那天出发前,秦先生专门下车绕了一圈,确认谌先生已经退到了五米以外的位置,这才回到驾驶室准备起步。秦先生的心里觉得稳妥了,人都在五米外,没有任何问题。

但谌先生后来在接受调查时说,他当时就是在拿命赌,觉得只有这样才能保住村里的利益。就在秦先生重新坐进驾驶位的那个瞬间,谌先生突然冲向车头,迅速蜷缩钻到了右前轮下面。

秦先生什么都不知道。重型发动机的轰鸣声盖住了外面的一切,车头高大,右前方地面完全在视线死角里。

警方事后做了侦查实验,结论很清晰:司机坐进驾驶位后,右前方地面的动态根本看不见;即便车轮碾过一定厚度的障碍物,驾驶员坐在座位上也感知不到明显颠簸。

秦先生就这样开了四公里去卸货,对发生的事一无所知,直到电话打来才被吓傻了。

谌先生失去了左腿,终身残疾。秦先生被警方带走,检方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提起公诉。

秦先生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刑法》第235条认定过失,核心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而未预见"。

预见的前提是感知得到。侦查实验已经证明秦先生当时处于完整的感官盲区,他物理上根本无法看见、听见、感知到谌先生的动作,这不是疏忽,是客观上做不到。

司法实践中也有先例,2020年广东省高院在一起类似案件中明确,受害人在行为人视线受阻时主动靠近运动中的机械,受害人对危险的主动选择应在刑事责任评估中得到体现,最终认定为意外事件,不追究刑事责任。

谌先生自己也承认是主动钻进去的,这一点有监控录像为证。被害人主动自陷危险的事实,是能否认定秦先生有罪过失的关键变量。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最高刑正好是三年以下,秦先生没有前科,没有逃跑迹象,理论上完全符合条件。可秦先生被羁押了整整502天,直到2026年4月底才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