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死谁有理!"上海,一70多岁大爷刷老年卡上车,找了个座儿。谁成想,屁股刚坐稳当,才两分钟,就开始大口喘气、直冒冷汗,眼睛一闭再没睁开。前后也就十来分钟,人就这么没了。
2024年12月16日早上七点刚过,李老伯走进松江佘山汽车站,和往日一样刷卡上车,在车厢里找了个位置坐下。车里没有拥挤,也没有急刹,一切看起来都再普通不过。
七点三十五分,售票员走过来准备收费,叫了两声,李老伯没有回应。售票员凑近一看,脸色不对,呼吸也不正常。前排一名男乘客掏出手机拨了120,售票员接过电话报告情况,双方约定了一个就近的接车地点。
司机当即改变路线。七点四十四分,急救人员登上这辆车,把李老伯接走。送进医院后,八点三十六分,宣告死亡,死因是心源性猝死。
家属一纸诉状把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承担20%的责任,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十多万元。理由很直接:车上没有急救箱,司乘人员从始至终没有对李老伯实施心肺复苏。
公交公司的反应出人意外,没有急着讲司乘人员已经尽力,而是先抛出了一个法律问题——李老伯出事的时候,购票程序还没走完,旅客运输合同到底成没成立?合同要是没成立,承运人的责任还算不算数?
这个抗辩听起来像在钻空子,但放到法律框架里确实不是无稽之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就在"运输过程"从哪一刻算起。
主流法学观点认为,旅客实际登车落座、司机驾车出发,双方行为已经表明运输关系成立,《民法典》第491条关于非书面合同的规定支持这一判断。票没买,是旅客方的违约,不是合同本身不成立的依据,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因此中断。
但这件事真正的难点,绕不开那九分钟。发现异常是七点三十五分,急救人员上车是七点四十四分。国家心血管病中心《中国心血管健康与疾病报告2022》显示,中国每年心源性猝死人数约54.4万,院外心脏骤停平均存活率不足1%。
医学界公认,心脏骤停后4分钟内介入心肺复苏,存活率可超过50%,超过10分钟则接近于零。九分钟,刚好卡在这个窗口里。家属的诉求背后,有一个清楚的医学逻辑支撑。
英国法官休厄特1923年留下过这样一句话:"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家属要的,也正是这种看得见的交代。
施救义务这件事,在中国法律里的历史并不平静。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里,彭宇在公交站搀扶了摔倒的老人徐寿兰,却被家属告上法庭,一审法官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扶"的逻辑判令赔偿四万余元。
案子虽然后来庭外和解,但社会影响已经造成,此后很长一段时间,路人见到有人倒地,本能反应是绕开。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184条专门回应了这个问题,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外界所称的"好人法"。
不过这条保护的是自愿施救的普通公民,公交售票员和司机是否负有主动实施心肺复苏的法定职务义务,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岗位要求来认定,不能直接画等号。
急救设备的问题同样如此。上海2017年施行的《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要求轨道交通、机场、火车站等固定场所配置AED,对运营中的普通公交车没有强制规定。
截止2024年,上海AED投放已超1.7万台,公交车至今不在必须配置的名单里。家属指责车上没有急救设备,但在现行法规框架下,这项指责能不能成立,法院要给出自己的判断。
这桩官司把好几个现实里反复出现却没有清晰答案的问题摆上了台面:合同程序还没走完,责任已经落地;急救法规覆盖了很多地方,但还没覆盖到每一辆车;旁观者有能力动手,但义务的边界在哪里,各方理解至今不同。最终,法院怎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