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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在景区旅游时,偷跑进竹林挖笋,离开时被绊倒,面部朝下摔倒,被竹笋戳穿鼻

重庆,男子在景区旅游时,偷跑进竹林挖笋,离开时被绊倒,面部朝下摔倒,被竹笋戳穿鼻腔,造成鼻腔贯通伤,鼻中隔骨折等伤情,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26280余元。

事后不甘心,以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6万,景区懵了,你偷跑进去挖竹笋还有理了,到处都贴了游客须知,你非不听,我们总不能一个顾客配一个保镖跟着,万万没想到的是,法院最后这样判了!

先说说景区到底有多大的安全保障义务。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旅游全产业链的法律。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景区对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区域,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但这个义务是有边界的,景区只需在正常游览范围内保障合理安全,游客要是自己跑去不该去的地方,景区不负无限责任。刘某偷摸钻进竹林的时候,沿途警示牌写得明明白白,游览步道也是硬化好的,景区该有的都到位了。

刘某花25元进了景区,一路走着看见竹林里竹笋刚冒头,心里盘算着挖几根带回去炒菜,鲜着呢。"禁止采挖竹笋"的牌子就立在旁边,刘某当没看见,侧身钻进去就开始挖。

挖了一会,抱着几根笋正要出来,地上竹笋密集、落叶盖着坑,一脚没踩稳,整个人栽下去,脸直接砸在一根竹笋尖上。

鼻腔贯通伤、鼻中隔骨折、鼻窦骨折、鼻黏膜撕裂,光医疗费就去了26280元,住了9天院。出院后刘某觉得自己吃了大亏,一纸诉状把景区告上法庭,张口要赔3.6万。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第1176条里专门写了一个原则叫"自甘风险",当事人自愿接受已知风险导致的损害,不得向他人追责。

刘某无视警示牌主动入林,这片区域的风险状态他进去的时候就清楚,伤了之后再来追究景区责任,法理上站不住脚。

《民法典》第1173条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刘某一案里,景区没有任何可归责的行为,这条都用不上,直接以景区无过失驳回了事。

另外,刘某采挖竹笋本身就违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森林法》明确,竹林属于林业资源,在风景区未经许可擅自采挖竹笋,可由林业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移送公安。

景区设禁止采挖的牌子,不只是管理上的便利,背后有林业资源保护法律的支撑。刘某钻进去的目的本就是违规行为,受伤后反过来主张权益,在逻辑上本就说不通。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160元案件受理费也由刘某自掏腰包。景区一分不赔,刘某不仅没讨到说法,还搭进去一笔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