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遭侵犯为取证问其是否喜欢自己
我发现,有些人的那个脑子,就跟崭新的似的。
遇到事情,是一点不带动的。
的确,这案子送检的生物信息中,不仅检出了精斑,还检出DNA。
但这能证明两人发生过关系。
是否自愿,还要另看的。
强奸罪,不是只要发生关系就自动成立的。
是否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才是重中之重。
很明显的是,本案并无暴力胁迫等手段,正相反,女方在发生关系前,询问过男方是否喜欢自己。
当时自愿,事后反悔,不会成立强奸。
这案子的判决,才是正常的。
看多了诬告案件,不会以为哪里的公检法都会硬判吧?
有点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