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怕了!"吉林延边,一男子爱上有夫之妇,俩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不料被女子丈夫发现,丈夫和男子大吵起来,男子越想越气,喝完后酒后约女子丈夫出来,他开车在小区门口等待,女子丈夫不知是计,他刚一出来,男子猛踩油门,朝女子丈夫撞去,丈夫飞了出去,重重摔在了地上,腓骨骨折,牙掉了5颗,男子车辆失控,连续把5辆车撞烂,经过检测,男子酒精含量165.24mg/100ml,属于醉驾,一审认定,男子犯故意杀人罪,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了!
很多人看到这里第一反应是:邹某没死,怎么就定故意杀人罪?这个问题,其实是整个案子最值得说清楚的地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的裁判观点,区分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核心不在于被害人是否死亡,而在于行为人作案时的主观意图。
以车辆为凶器、明确针对特定对象实施冲撞,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依刑法第232条定故意杀人罪;醉酒失控后对危害后果漠然放任,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更接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仅因驾驶过失造成事故的,才是交通肇事罪。傅某的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直接故意,是因为案情里有三个明显的预谋迹象:傅某提前把车停在邹某所住小区门口守候;
傅某用电话以"去江边把话说清楚"为由诓邹某出门;邹某刚一现身,傅某就猛踩油门直直冲上去。这不是醉驾失控,是蓄意等人、蓄意撞人。
理解这个定性逻辑,有一个绕不开的参照案例——2008年成都孙伟铭案。
2008年12月14日,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醉酒(血液酒精含量135.8mg/100ml)驾驶别克轿车,在市区与一辆比亚迪追尾后不但未停车,反而加速逃窜,沿途连续冲撞多辆车辆,最终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2009年7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当庭激动表示要上诉,在场所有人都震惊了。
同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当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作出解释:孙伟铭系间接故意,并非主动针对特定对象下手,不适用死刑。
孙伟铭案此后成为醉驾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直接推动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中国"醉驾入刑"自此正式落地。
傅某和孙伟铭最本质的差别,就在于主观目的:孙伟铭是醉驾失控后放任后果,傅某是带着怒气蓄意等人、冲人。前者间接故意,后者直接故意,定性自然天差地别。
事发后,傅某没有逃跑,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蓄意冲撞的经过。依据刑法第67条,这构成自首,属于法定从轻情节。
进入二审,傅某当庭认罪认罚,家属也将12.5万元赔偿款实际付给了邹某。这些情节,均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考量范围之内——该条款规定,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
这一制度自2016年在部分地区试点,历经两年多实践,于当年10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写入刑诉法,2019年由"两高三部"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自首加认罪认罚,两个情节叠加,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