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女子跟男友确定恋爱关系后,男子要求同居,女子就答应了男子。不久之后,女子竟怀孕了。
怀孕后,男子也表示要孩子,但是女子却患上妊娠异位,这个情况只能终止妊娠、另外还要切除部分组织。手术之后,女子确定为九级伤残,她认为这事跟男友有关,就把对方给告了,要他赔偿20万元。
蒋某和谢某认识的时间不算长,两个人都是90后,相处下来感觉还不错,就顺理成章地同居了。这件事,双方都没有意见,蒋某搬进去的时候,谢某还帮她拎了行李。
同居没多久,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谢某当时的态度是要这个孩子,两个人也说好,孩子生下来就去领证。蒋某心里是高兴的,觉得往后的事都有了盼头。
可是产检把这个盼头打碎了。医生告诉蒋某,胎儿着床位置不对,属于异位妊娠,也就是俗称的宫外孕,必须手术处理。
谢某一直跟在蒋某身边,手术前所有需要家属签字的文件,都是谢某签的。手术做完,蒋某的身体恢复得不好,后来经过鉴定,落下了九级伤残。
蒋某越想越憋屈。谢某签过字,谢某是"家属",这孩子也是谢某的,蒋某觉得,自己落到这步,谢某脱不了干系。于是蒋某把谢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合计20多万元。
谢某接到诉状的时候,整个人是懵的。在谢某看来,两个人同居是自愿的,蒋某怀孕不是谢某故意造成的,宫外孕更不是谢某能预料或控制的事,手术签字是为了让蒋某能顺利入院,不是认下了什么责任。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就是法律上一直争议较大的"亲密关系侵权"认定。2016年,深圳龙华区法院审理过一起几乎一模一样的案件,未婚同居女方因宫外孕手术出现并发症,转而起诉男方要求赔偿约15万元。
法院最终驳回了对男方的全部侵权请求,理由是宫外孕属于自然医学风险,男方签署手术文件是协助就医,不等于承担手术后果的法律责任。女方后来转告医院,2017年法院认定医院手术操作存在瑕疵,判令医院赔偿约6万元。
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第1165条明确了侵权责任以"过错"为前提。蒋某要让谢某承担责任,必须证明谢某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不是仅仅因为两人同居这件事本身。在自愿同居、自愿妊娠的情形下,这一举证难度极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