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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8岁女孩暑假去外婆家,认识了男邻居家的女儿。那天下午,男邻居要带自家孩子

重庆,一8岁女孩暑假去外婆家,认识了男邻居家的女儿。那天下午,男邻居要带自家孩子去长江游泳,女孩吵着要去。男邻居劝了几句,她扭头就回家拿泳衣,硬是跟了去。

结果,女孩不小心被江边船下漩涡卷走,不幸离世。男邻居拼了命去救,自己也差点没上来。事后,女孩家属把男邻居告上法庭索赔。

结果,法院判男邻居赔偿66万。男邻居的妻子想不通:"我丈夫劝过了,也拼命救人了,怎么就成了罪人?"这66万,到底该不该赔?

2026年4月9日,范某某的妻子曲女士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曲女士对媒体说得很清楚:丈夫范某某出发前明确劝阻了萌萌,旁边邻居谭某某也跟着劝,但萌萌不听,自己悄悄跑回家拿了泳衣,还托范某某的女儿帮忙藏好游泳圈,就这样跟在后面走了。

范某某没有邀请萌萌,也没主动带萌萌,萌萌完全是自己硬跟去的。而且下水后范某某发现萌萌朝趸船方向游,立刻大声呼喊警告,随即冲进那片水流混乱的区域去抓人,抓到了萌萌的手,水流却把两人硬生生分开,范某某自己也被卷入船底,侥幸从另一侧冲了出来。

2025年12月10日一审判决,2026年3月29日二审维持原判,理由从未动摇:口头劝阻无效后,范某某没有通知萌萌的外祖母周某某,也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阻拦,而是任由萌萌跟着出发、下水。

法律上这叫"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你的行为客观上让一个8岁的孩子相信"跟着去是被允许的",这个判断一旦成立,后续的损害就和你脱不了关系。

四川岳池县有过一起判决:成年人朱某与17岁的万某相约去自然水域游泳,万某溺亡。万某父母起诉朱某,索赔四十余万元。

法院同样认定朱某有过失,但最终只判朱某承担10%责任,赔了约8万余元。万某已经满17岁,接近成年,具备一定风险认知能力,下水这件事属于自甘冒险。

而萌萌才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判断能力根本无从与万某相比。受害者年龄越小,同行成年人被要求承担的责任越重,这就是两案判决差距悬殊的根本原因。

2024年,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件事:未成年人小白、小林、小美三人结伴去河边,小白下水后滑入深处溺亡。小白父母起诉小林和小美,索赔71万余元。

法院最终判定两人无需赔偿,三人都是未成年人,没有明显的组织者,小林和小美面对突发情况自保都成问题,不该被强加超出自身能力的救援义务。

两个对比案例放在一起,脉络就出来了:法律对成年人设定的安全义务,和对同龄未成年玩伴设定的要求,本来就不是同一个标准。

范某某的遭遇,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次提醒,口头劝阻之后,哪怕只是多走一步,打个电话通知萌萌的外祖母周某某,结果或许会完全不同。

《2022年中国青少年防溺水大数据报告》的数据显示,溺水是中国0至17岁年龄段意外死亡的首要原因,占比超过三成,1至14岁群体中这一比例更高。

每年暑假,类似的悲剧在长江、水库、池塘边不断上演,留下的,是一个个家庭无法愈合的裂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