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案看似尘埃落定,实则暗流涌动
随着当事人男方走出高墙回了家,與论也以怪异的姿态再次推起一波小高潮。
但是,这一次、这一案,认“死理”,继续释放无知的同情,渲染挑唆性的情绪,只会传递给当事方错误的讯息。
不少人在网上这样说:
- 大同婚案的判决,让法制倒退几十年;
- 花十几万买了个结婚证,是中国式婚姻的悲哀;
- 大同订婚案会引起寒蝉效应;
- 这桩婚案,会把中国几千年的婚姻带入死胡同;
- 敲诈不成,反咬一口;
- 订不订婚没关系,只关注强没强奸;
……
每一种观点后面,站着一群“不服判”的随从。
大概关注这一典型案例的人们曾记得,当初了解基本案情的消息源,一是来自一审法院的案情介绍,二是被告家属和其代理律师。后者出镜频率之高,发声之频繁,引起了相关司法机关的提醒和训诫。因为,该案涉及双方当事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很多案情、信息是不宜也不能公开散布的。
可很多人愿意偏听偏信,更乐意接受先入为主的“真相” ,也不接受终审判决结果。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判决结果公布以后,二审法院紧接着就公布了案件关键焦点,并有理有据进行了释法,但是,很多人还是纠结在“订婚=性关系”,“未进入不等于强奸”的认知之中,宁愿相信家属和代理律师所谓的“真相”,也不去分辨法理与“真相”之间,到底谁对谁错、孰是孰非。
我们在此不妨共同作个“普法”,看看该案的三点核心法理依据。
一 :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核心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暴力/胁迫手段”,订婚(婚约)≠法律婚姻,更≠性同意;事前明确拒绝、事中激烈反抗、事后立即报警,证据链完整,足以定罪。
二:《民法典》第1049条(婚姻只有在登记后才是法理上认可的生效形式,而且具有唯一性),订婚是民间习俗,非法定婚姻,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未登记结婚,双方无法律认可的“配偶身份”,男方不享有任何性权利 ,女方自愿时才有性义务和权利。
三 : 违背意志是唯一核心:吴某事前拒绝、事中反抗、事后报警,全程意志清晰 ;
被告的 行为已属强奸既遂。法院认定发生了插入式性关系,符合既遂标准;不存在“未进入”争议。
总结
男方没有在“水到渠成”的情况下,越界犯法受了牢狱之灾,令人唏嘘、同情,但是,法理是硬坎儿,过不去就是过不去。
在如今信息几近透明的现实中,明事理的途径很多,“认死理”,鼓噪、炒作已有定论的话题,只会给自己和他人带去负面价值和情绪,最终害人害己。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大同订婚案”列入典型案例库,强调该案意义:性自主权是绝对权,不因亲密关系而减损;任何时候,妇女说“不”就是“不”,暴力强行即构成强奸,统一了全国“熟人关系中性同意认定”的裁判尺度。
大同订婚案看似尘埃落定,实则暗流涌动 随着当事人男方走出高墙回了家,與论也以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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