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正式对一家中国键盘企业的欧盟商标申请提起异议,核心理由为对方拟用标识在视觉元素、整体构图上,与Apple经典注册商标高度贴近,存在品牌混淆隐患。在Apple提交正式异议后,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已作出裁定,部分驳回该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
涉事企业为宜春沁柠萌电子有限公司,主营机械键盘、键帽等电脑外设,同时经营太阳能板业务。该企业申请的商标以柑橘类水果为原型,底部瓣状结构设计为键盘按键样式,顶部配有向左倾斜的绿叶,右侧带有缺口,设计灵感直接来源于企业名称中的水果字义。
Apple向欧盟知识产权局主张,该柑橘造型标识,对应带独立叶片、右侧带缺口的Apple经典形象,极易引发消费者品牌关联,侵害Apple在先商标权利。但欧盟知识产权局审查部门并未完全认同该比对结果,经专业判定认为,涉案标识为规整正圆形,与自然形态的苹果外形有本质区别,视觉上更贴近橙子。
审查部门在裁定中明确说明:涉案标识主体为标准圆形,仅右侧有小幅缺口,而苹果并非规整正圆,商业视觉中也极少以正圆形态呈现,该构图更符合橙子等圆形柑橘类水果的特征。即便消费者会识别为水果图案,也仅会归为泛化的圆形水果,不会直接与Apple品牌产生绑定联想。
同时裁定指出,涉案标识为高度艺术化的水果设计,三角结构对应果瓣、底部方形组合直接呼应键盘属性,视觉指向清晰;两款标识仅存在细微共性,整体视觉相似度极低,且设计理念、品牌内涵完全不构成近似,不存在理念层面的混淆可能。
即便欧盟知识产权局认定该标识不构成对Apple经典图标的视觉模仿,最终仍整体支持Apple的维权诉求。核心裁定依据为:Apple商标在欧盟拥有全球顶级的品牌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即便标识相似度有限,仍存在消费者在认知中建立品牌关联、误认存在官方合作的风险。
Apple在异议中提出,申请方存在借助Apple品牌声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该主张最终获得欧盟知识产权局认可。Apple方明确陈述:凭借Apple商标的全球知名度,涉案申请的设计意图,难以排除刻意引导消费者联想Apple品牌的可能,本质是借助Apple品牌影响力抢占同类数码产品市场,会直接导致消费者误认双方存在授权、供货、关联生产等商业关系,损害Apple品牌权益。
此次裁定落地后,该企业不得在键盘、电脑外设及关联数码品类推进该商标注册,仅太阳能板品类的申请可正常推进;企业可在两个月内提交上诉申请。
此外,Apple与该企业此前已在美国发起同标的商标争议,因对方未在异议期内应诉答辩,美国商标申请已被官方终止。
作为全球商标保护体系最严格的科技品牌,Apple长期针对各类水果造型近似标识发起维权,此前曾起诉使用梨形带叶标识的应用Prepear,也对挪威政党的苹果造型标识提出过异议。据全球商标数据统计,Apple每年在全球多国对上百件商标申请发起异议,全方位守护核心品牌标识的知识产权与专属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