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不活了!河北,男子见一女子落水,脱了衣服就跳进河里救人,结果游泳的时候把裤头游丢了。把女子救上岸后,对方看着男子光溜溜的下半身,不仅不感谢他,还扇了他一巴掌,怒骂男子无耻。男子委屈极了,直接报了警自证清白,结局大反转。网友:这大哥真冤!
这事放到十几年前,老王大概率连报警的念头都不敢有。
事发当天,老王在河北某地河边散步,烟还没抽完,就听到有人喊救命。他没想太多,把烟头踩灭,冲到河边,看见一个女子在水里扑腾。老王甩掉外套和鞋,扎进去。
春天的河水刺骨,水下暗流比岸上看到的凶险很多。老王拼命游过去,拽住女子的胳膊往岸边拖,用力过猛的那一下,裤头被水流带走了。他感到胯下一凉,心里咯噔一声,但抬眼看女子已经快沉下去了,也就顾不上别的了,硬是把人拖了上来。
两个人倒在泥地上喘气。等那女子缓过来,睁眼一看,当场崩了——扇了老王一巴掌,喊他流氓。
老王张了张嘴,没说出话来。
这种处境,不是第一次砸在中国好心人头上。
2006年11月20日,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26岁的小伙子彭宇在站台见到摔倒在地的老太太徐寿兰,把人扶起来,垫付了200块医药费,陪着送到了医院。结果徐寿兰家人转头就把彭宇告上了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说彭宇是肇事者,索赔13.6万元。
主审法官王浩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用"常理推断"认定了彭宇撞人,判其赔偿45876元。判决书里有句话让很多人看了倒吸一口凉气:如果彭宇真是做好事,家人到了就该离开,但他没走,说明心里有鬼。这套逻辑,把"出手帮人"这件事,变成了一场必须自证清白的麻烦。二审开庭前,双方和解,彭宇额外补偿了1万元。
但这件事的影响,早已超过了案件本身。
五年后,2011年10月13日,广东佛山南海黄岐镇广佛五金城附近,两岁女童王悦——家人叫她小悦悦——独自跑到了街上。一辆客货车把她撞倒,前后轮先后碾过,司机停了一下,开走了。之后的几分钟里,18名路人陆续走过,没有一个人蹲下来。
最后弯腰把小悦悦抱起来的,是一名53岁的清洁工陈贤妹。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抢救无效去世。
英国思想家埃德蒙·伯克有句话:恶之所以猖獗,不过是因为好人选择了沉默。彭宇案和小悦悦事件,一个是救人被告,一个是没人敢救,前后五年,像两块石头砸在同一块水面上。
好在,法律没有一直缺席。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正式施行,这一条被外界称为"好人法":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法律经过三轮审议修改,最关键的一步,是把最初草案里"除有重大过失外"这几个字删掉了,让保护变得无条件。
这条法律随即在司法实践中落了地。辽宁沈阳店主孙向波对晕倒老人实施心肺复苏,压断了对方12根肋骨,被告上法庭,法院最终依据该条款驳回了起诉。好人总算不用再自己证明自己不是坏人了。
回到老王这里,他主动打了110。警察到场后,调取了附近商铺的监控录像,画面完整录下了老王入水、裤头被水流冲走、仍头也不回扎向落水女子的全程。
那女子坐在派出所里,看完视频,沉默了很久。
老王脸上的手印还没退,他没有发火,也没有哭,只平静问了一句话,让在场所有人都一时语塞——
下次再有人掉进去,你说我救,还是不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