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江苏南通,女子和同居男友爆发争吵,男友一气摔门而去,女子疯了似的将2辆自行车从18楼扔下,砸中一电瓶车,车头被砸的稀巴烂,定损500元,事后,女子主动自首,结局让她肠子都悔青了!
2025年8月15日上午,南通开发区某小区内,一场情侣争吵演变成了惊心动魄的高空抛物事件。
张某与同居男友李某因琐事爆发激烈冲突,李某一气之下摔门而去。按说吵架吵到这份上,顶多就是各自冷静。可怒火中烧的张某,做出了一个让她后悔终身的决定。
她将自己置身于18层高楼,把停放在连廊里的儿童自行车——而且是两辆——举起来,从高空狠狠抛下。
“轰”的一声巨响,一辆停在楼下花圃旁的电瓶车瞬间被砸中,车头被砸得稀巴烂。万幸的是,当时楼下没有人经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旁边就是小区公共通道,但凡有一个人路过,后果都不堪设想。
事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她赔偿了电瓶车车主500元损失,取得了谅解。
2026年5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考虑到她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最终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这个判决结果,让张某肠子都悔青了。
为了解一时之气,泄一时之愤,不仅赔了钱,还背上了刑事案底。虽然判的是缓刑,不用立即去坐牢,但这意味着她有了“前科”,将影响未来的就业、出行甚至子女的政审。
和男友吵架摔门而去,本来就是冲动的表现。但张某更冲动,她没有去挽留,而是选择了毁掉东西来发泄。
很多人觉得,“没砸到人就没大事”。这是对高空抛物最深的误解。法律不看“结果”,看的是“行为”。从18楼扔下自行车,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极高的危险性,足以认定“情节严重”。
在法律上,哪怕你扔下去一个空酒瓶,哪怕没砸到人,只要这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能构成犯罪。
最高法的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甚至可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张某被认定的是“高空抛物罪”,如果抛物时楼下正好有人,或者抛的是更危险的物品,等待她的可能就是实刑,甚至是更重的刑罚。
“我只是当时脑子不清醒”“我就是想吓唬吓唬他”,法庭上有太多这样的辩白。可法律不讲“如果不”,只讲事实。
对于本案的判决,有人觉得判轻了,才6个月缓刑。有人觉得判重了,只是砸了辆电瓶车而已,赔了钱不就行了,干嘛要判刑?
判处“缓刑”,而不是“实刑”,正是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既要打击犯罪,也要给愿意悔改的人一个机会。张某主动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这些都是法定的从轻情节。
但“缓刑”的前提是“构成犯罪”。这记警钟必须敲响。它提醒每一个成年人:成年人无法控制情绪,是要付出代价的。
情绪谁都有,但成年人最大的修养,就是管住自己的情绪。
家是讲爱的地方,不是讲理的地方,更不是“高空抛物”的试验场。那一瞬间的泄愤,可能会毁了别人的家庭,更会毁了自己的人生。
本案中砸坏了电瓶车,损失是看得见的。如果当时楼下恰好有一个老人推着婴儿车路过,血肉之躯面对18楼扔下的重力加速度,毁掉的可能就是两个家庭。
真正让人害怕的,不是那些穷凶极恶的坏人,而是这一瞬间情绪失控的普通人。请记住,你往楼下扔的不是自行车,是刑法,是手铐,是一辈子的悔恨。
希望这个案子,能警示每一个正在气头上的成年人。记住:高空抛物,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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