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私企老板,给供电公司供货七千多万,只收到七百万。他去法院追讨欠款,民事官司眼看要赢,突然被警方刑拘,罪名是伪造印章和合同诈骗。更离谱的是,定罪用的材料没有公章骑缝章,跟他当初投标时提交的完全不一样。最终,他被判一年有期徒刑
李德青在平度做电力金具生意,厂子不算特别大,但在当地算是做得比较规矩的那一类。
2009年前后开始,他陆续参与国网平度供电公司的一些招标项目,流程都是公开的:报名、递资料、投标、开标,一步一步走下来,最后几次都中了标。
中标之后事情也很标准化,合同签得明明白白,盖章、骑缝章都齐全,供货清单、技术参数、验收标准一条条写在纸上,李德青这边也不敢怠慢,工厂加班赶货,金具一批一批发出去。
到货之后,供电公司那边仓库有人签收,有人验货,入库单也都能对得上,按正常逻辑,这事就是“供货—验收—结算”,没什么复杂的。
但账一拉开就开始不对劲了,三年多时间里,供货金额累计算下来超过七千万元,可实际回款只有七百多万。
剩下那一大块钱,一直拖着,理由也换过几轮:资金紧张、流程在走、年底统一结算、再等等。
李德青一开始还能等,后来就等不住了。
他先是跑对方单位沟通,后来找上级部门反映,再后来找律师整理材料,拖到2014年,他正式把供电公司告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
民事案件刚立案的时候,进展其实还算正常,双方提交合同、供货单、验收单这些证据,供电公司那边提了管辖权异议,也被驳回了。
李德青当时还觉得事情至少走在法律轨道上,虽然慢,但总归能有个说法。
但就在民事案往前推进的时候,情况突然变了方向。
2014年11月,他被警方以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立案调查。没过多久,案子又升级,变成合同诈骗,2015年4月,他被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的说法是,李德青的公司本身不具备相关投标资质,在参与招标过程中,提交了伪造的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等材料,所以才得以中标并签订合同。
本质上是通过虚假材料骗取合同,再要求对方付款,属于诈骗性质。
但李德青在法庭上一直坚持一件事:当初递交的所有投标文件,都是带着公司公章和骑缝章的正规文件,不存在所谓“无资质投标”的情况。
他说后来刑事案里出现的一些关键材料,上面反而没有章,也没有骑缝章,和当初自己提交的版本完全对不上,明显是被替换过。
法院最终审理结果是,没有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也就是说没有按照“骗钱”这个方向定性,但同时,法院认定他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这之后案件又经历上诉、发回重审,再上诉,直到2019年才最终生效。
刑事部分结束之后,事情并没有回到原点。供电公司又提起新的诉讼,要求确认当年的供货合同无效,理由是合同基础存在问题,不具备合法性。
2020年,法院支持了这一诉求,判决合同无效,结果一出来,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李德青不仅拿不到剩余货款,还要把已经堆在供电公司仓库里的货拉回去。
那批货量很大,按当时记录大约有99万多件电力金具。
问题是,这些货已经在多年使用和周转中,实际能不能完整拉回、有没有损耗、还能不能重新销售,现实操作上几乎都成了问号。
从那之后,李德青一直在继续申诉,他找过青岛中院、青岛市检察院、山东省高院,多次提交材料,希望重新核查案件里的关键证据问题。
他坚持一个核心说法,就是刑事案里认定他“伪造”的那批材料,并不是他提交的版本,真正提交的文件都有公章和骑缝章,而后来出现的材料明显被动过。
供电公司那边的回应很简单,对外统一口径就是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不再做其他解释。
李德青那几年其实是按正常商业逻辑在走流程:投标、中标、供货、验收、等待结算,每一步都有文件支撑,但后面一旦进入刑事程序,整个逻辑就变了。
民事纠纷本来讨论的是“合同有没有履行、钱该不该付”,而刑事一旦介入,焦点就变成“这个人有没有犯罪”,两个体系的标准不一样,节奏也完全不同,民事还在算账,刑事已经开始定性人。
对于企业来说,这种变化是最被动的,账面上几千万的应收款,不只是数字,而是现金流,是工资、贷款、材料、设备折旧。
厂子一天收不到钱,机器就可能停,工人就可能散,供应链也会跟着断。
李德青的案子后来之所以被反复提起,很大一部分原因也在这里:它不是单纯“有没有欠款”的问题,而是中间夹着刑事判断,导致整个民事链条被切断,再也接不回原来的轨道。
案件走到现在,很多关键细节仍然存在争议,但判决已经生效。法律层面必须尊重既定结果,这是基本前提。
但另一层现实是,围绕证据来源、材料真伪、程序衔接的问题,如果没有更高层级的进一步审查,也很难让所有疑问真正消失。
对当事人来说,这种状态是最消耗的,钱拿不回,案子也没法翻篇,每一次申诉都像是在原地再走一遍已经走过的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