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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办发〔2026〕11号文 百姓就医有新规,原文照录并发表个人意见与质疑,仅

依据国办发〔2026〕11号文 百姓就医有新规,原文照录并发表个人意见与质疑,仅供参考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6〕11号)文件要求,以常见病、慢性病为重点,引导群众基层首诊,紧密型医联体内的上级医院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常见病、慢性病门诊,逐步提高常见病、慢性病基层就诊比例。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的患者,由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转诊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正部级组成部门,依据其职能配置相关文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工作;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医疗服务监管等工作,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民生健康工作。

在医疗保障政策方面,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政策,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补助。针对离休干部、高级别干部等群体,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对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可通过专属医疗保障渠道就医,相关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普通城乡居民、职工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就医,遵循分级诊疗相关引导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报销,急诊、危重症患者可直接前往对应级别医疗机构就诊。

附:个人看法与质疑

以上内容均严格依据国家现行公开文件如实陈述。现就相关政策,提出几点个人疑问与诉求。

我们始终提倡尊老爱幼、救死扶伤的优良传统。政策若能充分体现这一宗旨,对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给予就医便利与关怀,我们没有任何意见。但若政策对所有群体一概而论,统一硬性要求群众“小病”必须前往社区就诊,由社区医院判定是否需要转院,对此项规定,我们持有不同看法。

一、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享受国家医疗福利待遇上,是否应当一视同仁、一律平等?普通群众并非专业医护人员,不具备医学专业判断能力,无法自行辨别病症轻重,自主选择就诊医院本应是每位合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临床上诸多重大疾病,均由普通小病发展演变而来。硬性限定首诊医疗机构,等同于要求普通群众掌握专业医疗知识,并不合理。

二、从文件可见,不同人群依照身份、职务划分不同就医渠道。普通群众与公务人员医疗待遇实行差别化对待,请问对应的政策依据具体出处是什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如若真心为全体人民服务,为何要制定区分身份、约束普通群众就医选择的条条框框?

我们诚恳提出意见,希望遵照党中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落实宪法规定,保障全体合法公民看病就医权益平等,就医待遇不分身份、不划等级,不允许在医疗保障上将民众划分三六九等。

我今年85岁,已是耄耋之年。出于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关心,发表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遵从政府各项决策,是我们坚守的原则;依法合理表达个人意见,是我们公民正当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