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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型腐败蔓延,应加大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的惩处力度! 看到一篇文章的述

面对新型腐败蔓延,应加大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的惩处力度!
看到一篇文章的述论,确实觉得新犁腐败不收钱不收礼,但却更隐蔽更加可怕。正因为其往往披着合法外衣,查处难度更大。可问题还不仅仅如此,更大的问题是新型腐败也在不断创新、变化,似乎查处手段撵不上它的变化。这就难免会防不胜防,查不胜查,使贪腐分子容易成为漏网之鱼,也加大了查处的成本。
于此,是否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来个删繁就简。这就是加大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处力度,包括严格定罪标准,较大幅度增加刑罚等。这样,减少了调查取证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投入,照样也可以达到打击和遏制腐败的目的。因为,刨去一个人的正常收入,其对巨额财产又不能说正当来源,不就是不义之财,非法所得或贪腐敛财吗?非此即彼,是不会有错的!
不然,查处新型腐败反而好象反被腐败牵着鼻子走。“猫捉老鼠”也得变换手法了!大家的看法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