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外甥带5人上门,对舅舅进行围殴,舅妈激愤之下,拿起一瓶强腐蚀性液体,直接泼向一男子,男子当即痛苦惨叫,连滚带爬逃跑,事后男子全身20%被烧伤,造成10级伤残,舅妈也被刑拘,可舅妈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2次判决亮了!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子昂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某和舅舅沈某,因为多年前几次拆迁补偿的分配,一直有隔阂,陈某觉得,舅舅占了大头,自己家却没分到多少,这种想法在他心里憋了很多年,也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去核实或解决,就这么一直拖着、积着。
时间一长,这种不满就变味了,从“觉得不公平”变成“必须讨个说法”,但他选的方式,不是起诉,也不是协商,而是直接带人上门。
案发那天,陈某叫了5个人,一共6个年轻人,一起去了沈某家里,地方很小,是那种老式出租屋,转个身都费劲,门一开,气氛就不对了。
据后来查明,冲突几乎是立刻爆发的,陈某一方直接动手,对沈某进行围殴,沈某已经六十多岁,根本没有还手能力,很快就被打倒在地,拳头和脚一起上,基本就是压着打。
沈某的妻子施某想拦,也被打了,脸上很快见血,这时候,其实性质已经很清楚了,完全不是吵架,是明显的多人对两人的暴力攻击,而且对方还是老人。
关键的一步,就发生在这个时候,施某被逼到厨房角落,整个人处在一种很慌的状态,她后来回忆,就是脑子一片空白,只想着“再这样下去人要出事”,她在手边抓到一瓶东西,是之前装修留下来的脱漆剂,这类东西腐蚀性很强。
她没时间多想,直接把液体泼向正在打人的陈某,结果很严重,陈某当场惨叫,立刻往外跑,后来医院诊断,他全身大约20%烧伤,其中一部分是三度烧伤,最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情一下子从“打人”变成了“重伤”。
接下来的流程就是报警、鉴定、立案,施某因为泼腐蚀液体,被以涉嫌故意伤害带走,陈某则拿着伤残鉴定,提出索赔。
一审法院的看法是这样的:你确实是在被打的时候反击,这点没问题,但你用的手段太重了,已经超过必要限度,所以属于“防卫过当”,简单说就是你可以还手,但不能这么“狠”。
一审判决结果:施某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赔偿陈某10万元,这个结果,让很多人觉得有点别扭,问题就在于,当时是6个人在打2个人,而且是在一个几乎没有退路的小房间里,一个年纪不小的女性,在那种情况下,到底还能怎么“刚刚好”地反击?施某不服,上诉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的思路,明显不一样了,法院重新梳理了整个过程,重点看了两个问题:一是当时的危险程度,二是施某有没有别的现实选择。
结论很直接:当时的情况,已经是现实且紧迫的人身危险,对方6个人动手,且没有停止的迹象,对两位老人来说,风险是非常高的。
在这种前提下,法院认为,不能用事后冷静的标准,去要求一个当时处在恐慌中的人,精确计算“该用多大力”“用什么方式刚好不出大事”。
说得更直白一点,那一刻,她不是在做选择题,而是在求生,最终,二审改判:认定施某属于正当防卫,撤销一审判决,同时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结果,其实也反映了这几年司法态度的一个变化,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多次强调一个原则:面对不法侵害,法律不应该让守法的人畏手畏脚。
换句话说,不能出现一种情况——谁伤得重谁就有理。
当然,这不代表可以随意使用极端手段。正当防卫依然有边界,只不过这个边界,不是事后拿尺子去量的,而是结合当时的真实处境去判断。
总之,整件事走到最后,没有赢家,一个人受了严重伤,一个家庭经历了刑事程序,亲戚关系也彻底破裂,原本只是“钱没谈拢”,最后却变成了谁都承担不起的代价。
如果非要说这件事留下了什么教训,大概就是一句很现实的话:很多问题,一开始不通过规则解决,最后就只能用代价来收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