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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号,我观看了缪斯女王荆州演唱会,王心凌、周慧敏等五位歌手轮番上台演唱。今

4月19号,我观看了缪斯女王荆州演唱会,王心凌、周慧敏等五位歌手轮番上台演唱。今天刷手机,看到有人说王心凌出场费一百万,这是真的吗?我问了一个懂行的人,他告诉我,艺人的商演报价属于商业机密,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双方签了保密协议,谁往外漏谁赔钱。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拼盘演唱会和个唱完全是两码事。个唱是艺人自己扛票房,盈亏自负;拼盘是主办方把几个人捆在一起卖票,歌手拿的是死工资,票房卖爆了她不多拿,卖砸了她也不少拿。所以网传的一百万,如果是真的,那也是事前谈好的固定价,不是按票房分成。按分成走的,那是投资合作关系,歌手得担风险,拼盘演唱会一般不这么玩。

那么歌手的酬劳怎么支付的呢?行业里通行的做法是分阶段打款。签合同的时候付一笔定金,通常是总价的百分之三十到五十,这笔钱主要是锁定档期,防止艺人临时变卦。演出前一周左右再付一笔,剩下的尾款在演出结束后结清。也有狠一点的主办方,把大头压在演完之后,怕艺人现场掉链子。反过来艺人也怕主办方赖账,所以合同里会写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总之这不是一锤子买卖,双方互相提防,钱分批过手,谁也别想坑谁。

说到钱就绕不开税。歌手拿的是劳务报酬,按我们国家税法,支付方也就是主办方,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是法律硬规定的。劳务报酬的税怎么算?先打八折,然后按税率表走。一次拿的钱越多,税率越高,最高能到百分之四十。比如某歌手一场拿了一百万,先扣掉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剩下八十万按百分之四十税率算,再减去速算扣除数,最后到手大概六十多万。这税是主办方在付钱之前就扣下来的,直接交给税务局,歌手拿到的是税后净额。如果主办方没扣,或者扣了没交,税务局罚的是主办方,不是歌手。但歌手要是知情不报,或者搞阴阳合同,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这里头有个历史遗留问题。九十年代,文化部、税务总局、国家体委联合发过文件,明确规定任何演出合同里不得写"包税"条款 。什么叫包税?就是合同里写"税后收入一百万",意思是主办方承诺歌手到手一百万,税由主办方另掏。这种条款在法律上直接无效 。所以现在正规合同里,报价都是税前价,税该多少就多少,谁也别想绕过去。有些不懂行的主办方或者艺人团队,还在合同里偷偷写税后价,真出了事,税务局不认,该补的税一分少不了。

在税费缴纳上,港台艺人和外籍艺人是不是特殊对待?答案是:基本规矩一样,但细节上有点差别。王心凌是台湾艺人,周慧敏是香港艺人,吉娜是德籍,她们来内地演出,挣的钱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照样要交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税率和内地艺人一样,劳务报酬该咋算咋算。但她们多了一层:税收协定。中国跟很多国家签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比如中德之间就有。吉娜如果已经在德国就这笔收入交过税,可以拿中国的完税证明去德国申请抵免,避免两头交税 。王心凌和周慧敏作为港澳台居民,适用的是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税收安排,原理类似,但具体条款得看文件。

支付方式上,给港台和外籍艺人付钱,按规定必须走人民币结算。外汇管理局有明确要求,境内机构支付给境外个人的劳务费用,原则上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如果艺人坚持要外币,主办方也得先换成人民币再支付,或者通过银行合规购汇。实际操作中,大牌艺人可能会要求部分款项打到境外账户,这涉及跨境汇款和税务备案,手续更麻烦,但合规前提下是可以操作的。关键是钱怎么出去,税必须先在国内交清,完税证明是换汇的必备材料之一。

要是偷税漏税怎么办?这几年娱乐圈查税的风声紧,谁撞枪口上谁倒霉。主办方如果没代扣代缴,税务局先找主办方,按税收征管法处罚,罚款、滞纳金一套组合拳。艺人这边,如果故意隐瞒收入、搞阴阳合同、通过工作室虚开发票,那就是偷税,数额大了要负刑事责任。范冰冰、郑爽的事大家都还记得,补税加罚款动辄上亿,严重的直接封杀。现在税务系统大数据联网,银行流水、合同备案、票务系统全打通,想藏收入越来越难。尤其是外籍艺人,出入境记录、演出批文、银行转账,条条线索都能对上,侥幸心理要不得。

最后说点实际的。这场荆州演唱会,票价从二百八到九百八不等,现场去了大概一万五千人 。按平均票价五百块算,票房总收入大概七百多万。这还得扣掉场地费、舞台搭建、音响灯光、安保、宣传、票务平台分成,主办方落到手里的未必有多少。五个歌手分这笔钱,加上各种成本,如果王心凌真拿了一百万,那她一个人就占了票房的大头,其他四个人分剩下的,这账怎么算都有点悬。所以那个一百万的数字,我倾向于认为是虚高,或者包含了税后净额、团队差旅、舞美配合等其他费用,纯出场费应该没这么夸张。